闾小波|何以安民:现代国家“根本性议程”的赓续与创制(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孔飞力非常欣赏译者的这一创造性翻译:“在我对现代国家长期演进的论述中,‘根本性议程’或‘建制议程’(constitutional agenda)的发展占据了中心位置。自20世纪初以来,中国曾有过好多部成文‘宪法’这样的‘根本性大法’。然而,这些成文的‘根本性大法’的数目似乎同它们的有效性以及为人民所接受的程度并不成比例。我认为,同成文宪法这样的‘根本性大法’相比较,未成文的‘根本性大法’也许更为重要。”“所谓‘根本性’问题,指的是当时人们关于为公共生活带来合法性秩序的种种考虑;所谓‘议程’,指的是人们在行动中把握这些考虑的意愿。”这看似一个化繁为简的理解,但在中文语境中使用“根本性议程”要比西方语境中的“宪政议程”更切合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语境下人们对国家建构的认知。
人之出现,不论肤色、族群,其政治思维无疑有起码的普适性。由个体化的“人”组成“类”,便诞生了政治共同体。自此,如何建构一个良善的政治共同体,使人安居乐业,一直在挑战人类政治智慧的极限。受制于各大文明发生时期或“轴心时代”内部与外部诸多先赋性因素的差异,不同区域的智者对国家根本性议程的理解异同参半。
宪制向为西方人所乐道。西方政治学的始祖亚里士多德就十分推崇以法治权。“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北美的立国者承接了西方的政治传统,创制出第一部成文宪法,建构了一个全新的共和宪政体制。美国制宪之父麦迪逊在建国立政时刻深感“在设计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要强制政府控制自己”。他将解决国家根本性议程的注意力放在“双重控制的难题”上:如何“控制被统治者”,又如何“强制政府控制自己”?“控制”(control)是一种西式的宪政主义思维。“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端,可能是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的耻辱,又是什么呢?”
回到中国的历史语境,西式的“以法控权”思维便转换成了“以法治民”的技法。“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这一貌似普遍主义的“大治”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景,法不可能成为“君臣上下贵贱”的行动准则。后世实践中孟子的“劳心”与“劳力”二分说则成了一个普遍主义的“通义”:“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治”固然兼有控制/疏通的意思(如大禹治水),但在政治领域,“治”的指向主要不是公共权力,更不是君权,而是庶民;“治”的目标是养民、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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