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小波|何以安民:现代国家“根本性议程”的赓续与创制(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颇具学术抱负的福山意欲扮演终结历史的“最后之人”,他在探讨人类政治秩序起源与演进时,重点也是回答现代国家的生成。他提出了“次序+平衡”的结构功能主义的检测框架:国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负责制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的三位一体。这三种制度之间彼此存在紧张关系。“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把这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能取得这种平衡,本身就是现代政治的奇迹。能否结合,答案不是明显的。毕竟,国家功能是集中和行使权力,要求公民遵从法律,保护自己免遭他国的威胁。另一方面,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又在限制国家权力,首先迫使国家依据公开和透明的规则来行使权力,再确保国家从属于民众愿望。”这正是困扰麦迪逊的“双重控制的难题”。
从发生学上看,以上三种制度既非共生,亦非有序接踵而至。竖看历史,福山认为英国道路颇具典范意义,三种制度不仅接续问世,并率先达到基本平衡:法治(大宪章时期萌生),国家能力(都铎王朝时期的王权兴起),民主(19世纪以来普选权的扩展)。但典范不等于普遍法则,事实上在很多国家,这三种制度未必齐全;而且存在三种制度中的一种,并不意味着其他两种会接踵而至。
福山认为,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推行官僚制,这已基本具备了现代国家的能力。“中国的官僚机构树立了一个模板,几乎所有现代的官僚机构都是它的复制品。”中国设计的行政机构是理性的,以非人格化标准进行招聘和晋升,这绝对是世界第一。“在其他方面,中国政治制度又是落后的。它从没创立法治和政治负责制的机制。”但细察中国历史,这一论断可以说似是而非,中国从未出现过非人格化的官僚制。“中国官僚制度的核心是由上下级间的忠诚、信任、庇护关系交织而成的向上负责制。”若仅从制度文本上断定中国的职官选授具有非人格化特征,而忽略了政治过程中家国同构的治理法则和德治传统,显然有失偏颇。福山关于帝制中国“从没创立法治和政治负责制的机制”的判断,也远不及英国学者芬纳(S.E.Finer,1915—1993)在《统治史》中论及中国政体时来得深邃与审慎。
孔飞力和福山讨论问题的视角虽然不同,但都认为中国的根本性议程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福山用结构化的分析框架来检测中国根本性议程存在的问题,难免将独特而复杂的中国问题削足适履地纳入了普遍主义的范式,其解决方案自然是缺啥补啥,这不仅忽视了文明的多样性,而且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值得怀疑。孔飞力确信,中国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据“将不是我们的条件,而是中国自己的条件”,这是一个大胆的判断。那么,到底根据中国自己的哪些条件,最终建立一个什么样式的现代国家呢?这是孔飞力留给后人去追问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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