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权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1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项法律规则是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其法律效果是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相比,民法典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公平责任”由一项可以直接适用的条文修改为一项不可直接适用的指引性条文。在文体活动领域,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因此“公平责任”不存在适用的余地。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在文体活动领域适用“公平责任”,虽然认定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却要求行为人分担部分损失,实际上起到和与有过失相类似的法律效果。可见,“公平责任”的滥用会使得人们在参与文体活动时依然顾虑潜在的补偿义务这一法律上的不利益,不断侵蚀、甚至破坏自甘风险的法政策目标,因此,在文体活动领域应当拒绝其适用。
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采取拒绝在文体活动领域适用“公平责任”的态度,值得赞同。
(六)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的规定,活动组织者之侵权责任的判断不适用自甘风险,而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至第1201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的规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同时也包括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在解释论上,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的适用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活动组织者组织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活动组织者组织的不是此类活动,应当直接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必适用该款。
由于活动组织者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其遵循的是一般注意义务标准,而非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责的降低的注意义务标准。活动组织者不负有消除文体活动之内在风险的义务。如参加者因文体活动之内在风险而遭受损害,一般而言组织者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失。例如,马拉松作为一项距离长、强度大、负荷高的体育项目,对参赛者的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有导致参赛者中暑、耗竭、心脏疾病,甚至猝死的风险。对于这种内在风险,马拉松比赛的组织者即使在比赛沿途配备充足的救护人员,有时也难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活动组织者负有不得在内在风险之外增加额外风险的义务。在甘肃白银景泰“5·22”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进行过程中,有21名参赛选手遇难,8人受伤。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在比赛的内在风险之外增加了额外风险,未尽到对参赛选手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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