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权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1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例如,在“华宁县宁州镇示范小学、尤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是未成年人,但对于足球运动过程中的身体激烈对抗、运动强度以及可能承受或造成的侵害等问题是明知的,而且不超出各自年龄认知范围”,应当适用自甘风险排除被告的过错侵权责任。如某项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中既有未成年人,又有成年人,且未成年参加者与成年参加者在身体素质、心智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则该项文体活动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超出其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的风险。在此类案件中,一般不适用自甘风险。例如,在“赵某与贾某健康权纠纷案”中,原告为年龄9岁的未成年人,而被告为成年人,且原告体形瘦弱,个头相较于被告较矮。法院认为,原告对参加竞技活动可能发生的损害缺乏足够的预见能力与认识能力。而被告自愿与未成年人共同踢球,在运动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其侵权责任之判断不适用自甘风险。
(三)“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由该表述可知,自甘风险仅适用于加害人为参加者的情形,不适用于加害人为活动组织者、观众等其他非参加者的情形。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指的是属于文体活动之内在风险的行为。在个人文体活动中,很多情况下其他参加者的一般过失行为不符合个人文体活动的性质,属于对他人的不当干扰与妨碍,不属于个人文体活动的内在风险。仅在比赛情形中或者在多人共同进行个人文体活动的情形中,各个参加者的行为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可以酌情认定其他参加者的一般过失行为属于这类情形中的内在风险。解释论上应当认为,对于其他参加者不属于文体活动之内在风险的过失行为,其侵权责任之判断不适用自甘风险,否则有违社会对文体活动之安全性的一般期待,不利于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但是,如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在责任的认定上可以结合与有过失规则,综合考虑其他参加者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例如,在“张某与季某及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案”中,两名滑雪者在滑行过程中相撞。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滑雪过程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主动规避风险,但双方均未能对周边环境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该案中,法院未适用自甘风险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而是适用与有过失减轻了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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