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权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1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部分情况下,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还涉及活动参加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问题。参加者的行为可能会给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是,只要参加者的行为符合文体活动的相关规范,这种风险一般而言都是合理的。例如,在篮球比赛中,球员在救球时可能会冲出场地,与场边观众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相撞,导致其受伤。由于球员在比赛过程中偶尔冲出场地的行为可以为一般理性人所预见,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不应当过于接近比赛场地,活动组织者一般也会在场边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如受害人在观看比赛的同时,在赛场周边距离较近的地方捡拾垃圾,被在扑救篮球的过程中不慎摔倒的球员撞倒受伤,或者擅自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地,与追球的队员相撞受伤,法院都会判决球员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参加者不符合文体活动开展之安全规范的行为可能会给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带来不合理风险,此时参加者可能因存在过失而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王某某、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两名滑雪者同乘一个滑雪圈下滑,没有按照滑雪要求一人一圈,导致滑雪圈滑出滑道,将站在滑雪场边的受害人撞伤。法院判决滑雪者存在过错,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主要取决于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在部分情况下还取决于参加者是否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与自甘风险无关。此外,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也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如其违反观赛秩序、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注意,则构成与有过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与活动组织者双方分担损害,或者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活动组织者以及参加者三方分担损害的情况。
综上所述,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领域,且仅适用于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情形。同时,对于文体活动参加者之间的侵权责任以及活动组织者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形成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和第2款分治的格局。关于民法典第1176条的理解与适用,在教义学上依然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探究。
四、民法典第1176条的教义学构造
关于民法典第1176条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教义学上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一般认为,文体活动指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两类活动。其中风险较低者,如歌唱、相声表演、棋类比赛等,不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大多数竞技体育项目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其中,运动员之间存在直接身体接触的接触性体育项目,如足球、橄榄球、拳击等,一般具有较高的风险。而运动员之间不存在直接身体接触的非接触性体育项目,如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球、踢毽子等,其风险程度虽然与接触性体育项目相比而言更低,也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一些非正式的文体活动,例如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投篮练习、像踢足球那样争着踢一个废弃的易拉罐等,如其存在导致人身伤害的较高可能性,同样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此外,具有较强娱乐性质的文体活动,例如碰碰车、户外真人秀节目等,如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符合法政策考量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其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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