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权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1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如活动组织者在组织文体活动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其所带来的风险是人们在正常参与文体活动时本不必承受的风险,因而属于文体活动的外在风险。
基于内在风险与外在风险的划分,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对参加者的侵权责任遵循不同的判断规则。文体活动的内在风险是法律希望保留甚至鼓励的风险,而文体活动的外在风险则不享有此种优待。活动组织者对文体活动的开展虽然也有促进作用,但是其并非直接参与文体活动的主体,不存在因积极投入文体活动而不可避免地实施过失行为的情况。因此,如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活动组织者理应为其过失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组织者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是文体活动以符合安全规范的方式顺利开展的前提,只有在活动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人们在参与文体活动的过程中遭遇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才会降低至合理的程度。降低活动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在法律上要求其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责的做法,不利于活动组织者积极履行保护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也不利于文体活动的推广与发展。
实践中,也有法院正确认定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者之侵权责任的判断应当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不适用自甘风险。这种做法值得赞同。
(二)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
在多数情况下,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主要涉及活动组织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文体活动的组织者除了负有对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外,还负有对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观众不直接参与到文体活动中,其观赏文体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娱乐,与参加者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观众在观赏文体活动时承受的风险并无内在或外在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而观众承受的风险是否合理,主要涉及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活动组织者应当综合考虑采取某项安全防护措施的成本和收益,并结合观众观赏文体活动的需求和习惯,作出符合一般理性人标准的判断。例如,一般而言,篮球场或足球场不会将看台设置在距离场地过远的地方,或者使用铁丝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将看台全部围起来。这样既不具有经济效益,也有碍于观众的观赛体验。
然而,如果活动组织者未能维持好观赛秩序,或者就观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未对观众进行充分提醒或警示,则活动组织者具有过失。活动组织者对观众同样应当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不适用自甘风险。如适用自甘风险,则即使是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活动组织者也不必为观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而这种假设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冯·巴尔教授指出:“人在群体中的举止有别于独处时。人在盛会的繁乱中不会像平常那样考虑自己的安全。有的人甚至为避免被群体中的其他人称作‘懦夫’而不得不无视安全。而且,为了获得群体认同感,人们很容易情绪高涨和具有进攻性。”因此,活动组织者更应当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评估观众在观赏文体活动的过程中承受的潜在风险并进行充分的事前预防。适用一般注意义务标准也可以敦促组织者随着科技和文体活动的发展而不断改良安全防护措施,为观众提供更为安全的观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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