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权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2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应当结合其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性质,判断其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充分合理。
结 论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首次在法律规范层面规定自甘风险,切实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在自甘风险规则上已经积累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其中存在部分误区应当予以澄清。与传统意义上过于宽泛的自甘风险不同,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的自甘风险以特定法政策之衡量为法理基础,仅能适用于文体活动等特定领域,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基于此,应当明确区分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以及加害人无过错,在应当适用自甘风险的案件中拒绝适用“公平责任”。在教义学上还应当厘清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范构造,正确理解该条文第1款和第2款分别针对活动参加者和活动组织者确立的不同规则,以实现民法典定分止争的社会治理功能,促进文体活动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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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目录
王利明: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来源:《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总第82期)。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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