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例:报纸投递员与报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具体管理措施。
4.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否是单纯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
丛明滋与威海日报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48号
合议庭成员:陈佳、丁俊峰、杨心忠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简要事实: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丛明滋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日报社
1999年9月25日,丛明滋前妻丛雪滋向威海日报社交纳押金1000元。2002年6月9日,威海日报社为丛明滋办理了工作证,丛明滋在××区范围内征订、投递威海日报社发行的报刊,威海日报社每月通过银行向丛明滋发放报酬。期间,丛明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行站员工星级考核为三星级。丛明滋在投递报刊时,如因故不能亲自完成,可以找其他人替代,替代人的报酬由丛明滋负担。2009年3月26日,威海日报社不允许丛明滋从事报刊投递工作,并停止向丛明滋支付报酬。丛明滋、威海日报社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7月1日,丛明滋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威海日报社之间自199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调整。根据该规定,本案中,丛明滋、威海日报社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从该角度分析,2008年1月1日之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劳动法法律法规的调整,不能认定双方于2008年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分析,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委托他人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内部成员的身份进行劳动,接受用人单位全面的管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劳动过程,并不单纯强调劳动成果。
本案中,丛明滋因故不能完成任务时,可以委托他人完成,并自负报酬;丛明滋向威海日报社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即每天完成投递任务,在提供劳动成果之外,其劳动力不受威海日报社的支配,也不受威海日报社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基于此,丛明滋、威海日报社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性,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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