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例:报纸投递员与报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丛明滋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是1998年10月,早于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施行时间,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不能作为判断2005年5月25日之前丛明滋与威海日报社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丛明滋认为再审判决未适用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并不必然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再审判决以丛明滋与威海日报社在2008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丛明滋主张其与威海日报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事实包括:(1)威海日报社认可丛明滋从事威海日报、晚报的征订和投递工作;(2)《发行工作基础读本》以及威海日报社为丛明滋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收取工作押金,丛明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行站员工的星级考核中考核为三星级发行员等事实,证明丛明滋是威海日报社的员工,受威海日报社规章制度的管理;(3)威海日报社为丛明滋办理银行卡,每月根据征订报纸的份数,投递报纸数量和路程、时间决定发放工资具体数额。对此,逐项分析如下:
首先,威海日报社最初与丛雪滋(系丛明滋前妻)约定报刊投递、征订工作,2002年后丛明滋才接手相关事务,并且丛明滋在庭审中亦认可系以家庭为单位负责报纸投递。本院认为,丛明滋为威海日报社投递、征订报刊并不具有专属性,其家庭成员均可从事,这一事实亦与威海日报社所称丛明滋可找他人代替完成投递工作的说法相印证。故威海日报社对丛明滋不具有劳动力使用上的专属性。
其次,丛明滋向法庭提交《发行工作基础读本》并提出威海日报社为丛明滋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等,目的在于说明其与威海日报社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对此,威海日报社认为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仅是方便其进入相关客户单位投递报纸,收取押金的做法已经取消,星级考核只是激励员工,并不区分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员工。本院认为,《发行工作基础读本》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人员范围,丛明滋也未举证证明曾接受具体管理措施处理的事实。并且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等事实在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中亦有存在的可能性,威海日报社的辩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丛明滋诉称事实及理由并不能达到认定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
第三,威海日报社为丛明滋办理银行卡,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威海日报社认为发给丛明滋的报酬是承包费,并非固定工资加薪酬,具体数额是根据投递报纸的份数决定的,每个月都不一样。丛明滋认为工资是根据征订报纸的份数,投递报纸数量和路程、时间决定的,工资是每个月发放的。本院认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获得这一生产要素的对价。庭审中,丛明滋并未提供证据否认威海日报社关于每个月的具体报酬数额均不相同的事实,同时其陈述投递报刊用的摩托车、车油费由丛明滋本人提供,威海日报社并不提供投递报刊的交通工具等。故丛明滋向威海日报社提供的不是单纯的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素包括投递工具之后形成的劳动产品,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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