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例:报纸投递员与报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系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在丛明滋从事威海日报社报刊投递工作之后颁布的,再审判决未将上述《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并无不当。进一步而言,丛明滋以家庭为单位,自备投递交通工具,完成威海日报社交给的投递任务,根据投递报刊的份数确定报酬数额。故丛明滋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未达到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丛明滋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再审判决的结果应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提字第93号民事判决。
原标题:《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例:报纸投递员与报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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