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启蒙思想中理性与信仰的协同关系(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孟德斯鸠把宪政领域中的政治自由交给了理性,把宗教领域中的信仰自由交给了信仰,使得政治理性与宗教信仰能在启蒙旗帜下各司其职,协同作为。启蒙理性与宗教信仰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关系,而是既各自独立又相辅相成的关系。即使两者之间有冲突,那也不是性质截然不同的存亡之战。孟德斯鸠这一启蒙思想不仅明显不同于伏尔泰等其他启蒙思想家,还促使我们思考一个更深层次的重要问题:启蒙思想本质上是否就是理性与信仰、有知与无知、科学与愚昧、进步与落后、真理与谬误之间的思想斗争?笔者以为福柯就18世纪启蒙思想所作的思考同样适用于孟德斯鸠对待理性与信仰关系的态度:就西方知识谱系学而言,启蒙理性知识相较于宗教信仰知识而言并不代表进步的、确定的、光明的知识,启蒙思想及其精神价值也由此得到了重新定位和评估。
一、政治制度的理性设计
总体上,我们可以说西欧的启蒙思想在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面:在法国主要集中在政治和历史领域,在德国主要是哲学和文学领域,而苏格兰主要是社会和经济领域。孟德斯鸠具有启蒙思想家们的共同特质,也是运用理性去审视法的精神、宪政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重要问题。运用理性去认知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人们的习性往往会被空穴之风、虚幻之源所左右,从而对自身、他人、世界产生一种错误认知而得不到真知。孟德斯鸠也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相信存在着普遍的人性、普遍的人类能力,论证人们基于共情而接纳他人这种人文精神的重要性,论证理性精神和人文精神因反对各种专制和暴力而具有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孟德斯鸠的研究从人开始,他通过考察和研究人,来理解人性,进而理解一切法律。正是人性的变幻莫测才造成了法律的千差万别、反复无常、变化多端。他深知:既然普遍的人性难以改变,不可能予以重塑,那么,从理性的角度来审视和设计最好的政治制度以求改变人类政治状况却是可能的、可行的、重要的。
在古希腊罗马乃至往后很长时间内人们把自然法等于理性法和道德法。如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原则,可用来判断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当。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在自然状态-战争状态下是理性的命令,旨在保存或捍卫自身权利。孟德斯鸠批评霍布斯把自然状态与社会混淆了,把建立社会之后才有的战争关系强加给自然状态,主张纯粹意义上的自然法只能在自然状态中找到,并且自然法无关于理性,而相关于情感。霍布斯把道德规范包含在民事法规之中,孟德斯鸠则认为道德准则先于国家本身;霍布斯区分了自然权与自然法,认为自然权确立行动自由,而自然法限制行动,孟德斯鸠则认为自然法与自然状态发生对立是不可思议的;霍布斯的法律观(“法是命令”)是规范性的(注重应然),孟德斯鸠的法律观(“法是关系”)则是描述性的(注重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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