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启蒙思想中理性与信仰的协同关系(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17)每个人只有不受他人伤害时才会觉得自己是安全的。于是,自由只存在于公民之间并不相互惧怕的政府里。
不同于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们两人对行政权的理解有较大不同,洛克将执行法律的权力称为行政权,它并不包括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的行政权包括了对外权。孟德斯鸠将执行法律的权力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称之为司法权。孟德斯鸠强调司法权独立,这对于民主政治发展意义重大。自由国家中具有自由精神的人民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故此,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的代表来行使人民的权利。行政权是接受立法权的委托实施法律、维护公共安全的权力。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孟德斯鸠优先关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互相制约关系,首先确定立法权的崇高地位,行政权必须服从立法权,并在一定程度上隶属于立法权。当然,立法机关无权钳制行政机关,也无权审讯行政者本身,行政者神圣不可侵犯。
但立法机关有权力审查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而这一点在孟德斯鸠看来就是英格兰政制优越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如克里特和拉栖代孟)的地方。但立法机关也不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而是必须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当然,行政权只是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而不能参加立法事宜的讨论。行政机关拥有确定立法机关的集会、休会和闭会的权力,同时拥有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独占立法权和行政权,那就没有政治自由可言。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立,法官就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政治自由就不复存在。孟德斯鸠断言当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同时拥有这三种权力时,就会用其“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用其“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个公民。“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们总是始于独揽各种法官职权;欧洲一些国王总是始于独揽其国家的一切要职。
”(18)也有例外情形,虽然司法权必须独立,但这并不影响在三种特殊情况下与立法权相融合。总之,君主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立,还必须相互制约,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孟德斯鸠也承认虽然有些君主国实际上并不以英格兰政制为蓝本,有自己国家特有的权力分法,但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在接近政治自由,否则,君主政体就会蜕变为专制政体了。(19)
其实,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不仅与洛克有较大差异,也明显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每个政制都有三种权力:审议、管理和司法,亚里士多德审议性权力并非立法权。诚如施特劳斯所断定的,亚里士多德关注的不是权力性质的划分,而是权力功能的划分。(20)而且,亚里士多德权力观的原则是德性,而孟德斯鸠权力观的原则是通过政治自由达成的个体安全,而三权分立又是政治自由的充分必要条件。孟德斯鸠认识到,即使古希腊那种权力分配也是出于理性的考量:权力分配以及如何实施分配,都应该符合理性,这是补救拉栖代孟监察官和威尼斯监察官暴政的唯一方法。如果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土耳其苏丹)、同一个机构(意大利各共和国),结果就是毁灭。孟德斯鸠质疑亚里士多德把专制的波斯帝国和共和的拉栖代孟王国都列入君主国的做法,强调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古人之所以不能正确理解君主政体,就是因为他们不了解由一君统治的政体中三权该如何分布(la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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