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启蒙思想中理性与信仰的协同关系(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孟德斯鸠留给西方读者尤其是法国人思考的一个更深层次问题是:如何根据其所在国家宽和政体的三权分立情况来计算其所能享有的自由程度。(21)
孟德斯鸠对立法问题的探讨、对立法精神的阐发也无不闪烁着理性的光芒和智慧。早在《波斯人信札》第129封信(Usbek致Rhédi的信)中,孟德斯鸠就一针见血地揭露大部分立法者目光短浅,指出他们在立法时几乎只受制于自己的偏见和幻想,似乎认识不到立法工作的伟大和尊严,甘于制定一些幼稚的法规,纠缠于无益的细枝末节,使用的法律语言是晦涩难懂的拉丁语,常常不必要地改变甚至废除那些业已确立起来的法律,常常以一些逻辑学家的理念而不是按自然的公正来制订法律,以至于法律宽严失当、简繁失度,还削弱甚至忽视通常比法律更能造就优秀公民的风俗(如父权)。孟德斯鸠悲叹法国人古怪地保留了罗马法中无数毫无用处的东西,却没有保留罗马法确定为第一合法权威的父权。孟德斯鸠高度评价父权(la puissance paternelle)的重要性:
“这是一切权势(les puissances)中最不会被滥用的权势;这是一切职位(les magistratures)中最神圣的职位;这是唯一不依赖于协议甚至先于协议的职位。”(22)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采用历史比较分析方法,从立法权、立法精神、立法同国家的实际情况的关系和立法注意事项这四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立法思想,从而对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作了原则性论述,对近现代立法实践起了重大推动作用。鉴于政治的“善”与道德的“善”一样通常介于两个极端之间,孟德斯鸠强调“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23),认为立法者应该避免立法目的与效果之间的矛盾、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立法方式应得当,制定的法律应符合其立法的目的、适应立法时的特定境遇。同时,他提醒我们透过法律表象去看法律的本质,指出相似的法律未必有相同的效果、相同的动机,有的法律看似相同其实有差异,而看似相反的法律倒是有可能出于相同的精神。对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应进行整体比较、全方位考察。“因此,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些最符合理性,就不应当对它们逐条进行比较,而应当把它们当作整体并作整体比较。
”(24)至于立法形式,孟德斯鸠强调立法文体应该简明质朴,立法语言应该通俗易懂,法规条文应该清晰明确,法律应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其威严和尊严,法律应该能达成预期效果,应该符合事物的本质,应该排除人为干扰,应该惩恶扬善,应该是良法。立法者应该避免感情用事,排除个人成见。把罗马皇帝的赦答(des rescrits)和教皇的昭谕(des décrétales)这些个人意志的表述当作法律就是恶劣的立法方法。立法时还应考虑到特殊时空的特殊情形,追求“整齐划一”就是无视例外情形的存在。伟大的天才立法者知道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整齐划一,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参差有别。(25)只要公民们都遵纪守法,天下太平,公民们是否遵守相同的法律就无关痛痒了。显然,孟德斯鸠的这些立法思想集中体现了追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律立法”的当代理性主义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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