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启蒙思想中理性与信仰的协同关系(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从宗教情感与道德情感的一致性看,宗教应该崇尚纯洁道德,以吸引热忱信徒,因为绝大多数人是正直的人,具有道德情感。孟德斯鸠还强调宗教法规与道德法规的协调一致,“因为一种宗教即使是虚假的,也是人类所可能使自己诚实正直的最好保证”。(30)各种古代哲学流派也具有宗教性,而其中的斯多葛派道德原则(重精神生活,轻物质生活)最符合人性、最适于培育善人。孟德斯鸠对芝诺学派的毁灭也是感到痛心疾首,并把它的毁灭视为人类最不幸的事件之一。“只有这个学派懂得培养公民;只有这个学派培养了伟大人物;只有这个学派培养了伟大帝王。”(31)斯多葛派虽把财富、荣誉、痛苦、忧伤、快乐视为空虚,但他们单凭哲学而感到快乐,心怀天下,埋头苦干,认定只有他人的幸福才能增加自己的幸福,坚定履行社会义务,为人类谋福利。显然,孟德斯鸠倡导入世的宗教,批评出世的宗教,批评像伊斯兰教这样的宗教教导人们过一种过度沉思默想、对事物冷漠淡然的生活。
从前格柏尔人(des guèbres)的宗教使得波斯王国繁荣昌盛,但如今伊斯兰教却毁灭了波斯帝国。
孟德斯鸠阐发了不同宗教与不同政体之间的关系:宽和政体比较适合于倡导仁爱的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适合于伊斯兰教;天主教比较适合于君主国,新教比较适合于共和国。伊斯兰教的君主凶残、独裁,而信奉基督教的君民之间有亲近关系,相互信赖。北方民族皈依新教,享有独立自由的精神,而南方民族继续保有天主教,从而没有独立自由的精神。
孟德斯鸠还批评了贝尔先生的另一个观点:基督教不可能有助于国家的生存。孟德斯鸠确信真正的基督教有助于国家的生存,这是因为基督徒要比不信教的公民更具有凝聚力,更能坚定维护一个共同体。当基督教原则深深铭刻在人们心坎时,就远比君主国虚伪的“荣誉”、共和国的“品德”和专制国奴役性的“恐怖”要来得坚强有力。(32)贝尔先生不懂得区分建立基督教的政令与基督教本身,不懂得区分《福音书》的“告诫”与“劝说”。“当立法者并不制定法律,而只是给出了劝说时,那是因为他看到,如把他的这些劝说也规定为法律,就将违背其法律的精神。”(33)
孟德斯鸠还讨论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区别。我们知道法律与宗教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从各自领域来反映社会存在。孟德斯鸠深知,宗教和法律都倾向于使人成为好公民,两者可以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对公民的行为,如果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该越多,反之亦然。孟德斯鸠强调人们要关注宗教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适当。“当宗教谴责民法所应许可的事情,而民法在另一方面又许可宗教所应谴责的事情,那是危险的。”(34)当然,这并不妨碍两者在培养好公民上可相互影响,对另一方进行反拨和纠错,法律有时可以反抗宗教,来保存风俗纯洁,而宗教又是唯一可用来约束那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君主们,宗教可以化解仇恨,调解很多怨恨,消弭政制的弊害。“在法律力量微弱时,宗教能支援政治国家。”(35)古希腊早期小部落的宗教甚至还具有世俗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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