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启蒙思想中理性与信仰的协同关系(1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我们还可以从宗教罪和宗教宽容这两方面论析孟德斯鸠的宗教自由思想。在论述政治自由的法律与公民的关系时,孟德斯鸠强调宗教法对违反宗教罪的处罚应该恰当和宽和,强调宗教的事要由宗教法规来处理。要把宗教罪限定在单纯亵渎神灵这一类,而侵扰宗教活动的犯罪应归入危害公民安宁或安全类型。对亵渎神灵的犯罪应给予的刑罚是:剥夺宗教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逐出庙宇);限制其与信徒交往,孤立犯人;唾弃、憎恨、诅咒犯人。而被归入危害公民安宁或安全的侵扰宗教活动的行为,只要没有公开的危害,就不算犯罪;至于个人私下渎神,还是交由上帝去处理,上帝知道应该在何时给予何种刑罚。如果官吏混淆了这两种情形,去纠察渎神的行为,那是要纠察一种不需要纠察的行为,便是摧毁了公民的自由。“为神灵复仇”这样的刑罚、惩罚借口,势必导致无穷无尽的刑罚,法律就会受制于人性弱点、无知和善变。
(39)此外,还要非常慎重对邪术、异端的追诉。如果立法者不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就会严重危害自由,导致无穷无尽的暴政。孟德斯鸠并不是说绝对不该惩罚异端,而只是说要非常谨慎。
孟德斯鸠与伏尔泰一样主张宗教宽容。孟德斯鸠把容忍一种宗教与赞同一种宗教区分开来,人们可以不赞同一种宗教,但应该容忍一种宗教。宗教需得到法律和其他宗教的容忍。因此,宗教容忍有两个含义:一是法律容忍多种宗教并存,二是这些宗教之间也必须相互容忍。孟德斯鸠提出一条原则:一切受到压制的宗教本身将成为压制性的宗教。其原因就是,当一种宗教侥幸脱离压迫时,就要立即攻击曾经压迫它的宗教,不是把它当作宗教来攻击,而是当作暴政来攻击。(40)因此,法律应该规定这些不同宗教不能扰乱国家,也不能相互扰乱。法律要求一个公民不仅不扰乱国家,也不扰乱任何其他公民。孟德斯鸠还特地指出,一个君主如果企图摧毁或变更国内处于主导地位的宗教,那将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如果是专制政体的暴君这样随意改变法律,那将引发可怕的革命。因为现有的宗教是与现有国家政制、气候等密切相关的。
虽然刑法能让人产生畏惧,但宗教也能引起人们的畏惧。“对于宗教,应避免使用刑法。”(41)通过恩惠、便利的生活、对好运的希望等手段更能改变宗教。孟德斯鸠得出了一个值得遵循的总规律:如要变更宗教,劝诱(les invitations)要比刑罚(les peines)更为强有力。(42)历史充分证明刑罚只具破坏性,而无建设性。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孟德斯鸠要维护宗教自由、倡导宗教宽容的真实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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