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启蒙思想中理性与信仰的协同关系(11)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三、政治自由与宗教自由的结合
孟德斯鸠在法与政体的关系问题上阐发政治自由,在法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探讨宗教自由,而法与政体、地理环境、宗教、人口、贸易等的复杂关系构成了他所说的“法的精神”。显然,只有在法与政体、宗教、地理环境等的整体关系中,我们才能完整把握孟德斯鸠同时强调理性设计和宗教自由的启蒙思想真谛。
启蒙思想与信仰主义并不必然发生冲突,两者可以和平共处。在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中,除了伏尔泰等少数几个人之外,其他人几乎都信仰上帝。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不仅信仰上帝,还倡导宗教信仰自由,确保理性在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制度安排中有其用武之地,并借助宗教的力量来达成世俗政治秩序的合理有效。而这一点恰恰有力证明了其启蒙思想的彻底性。这种彻底性并不是体现在用理性来排斥信仰或是让信仰服从理性,而是肯定信仰的合理价值和功用,维护宗教的利益,赋予宗教应有的重要性。孟德斯鸠认为自己从未有意要使这种宗教的利益服从政治的利益,而是要把这两种利益结合起来(43)。而为了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就必须了解它们。能使宗教利益与政治利益结合在一起的现实基础就是基督教劝勉人们相亲相爱,祈愿各民族各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人们有幸福的生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出发点是人,他首先研究了人,他发现人虽然是智能存在物,但人有其缺点,有其局限性,而这些局限性构成了人性的本质内容。孟德斯鸠主要从人与上帝、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之间三方面关系来论述人的局限性及其弥补措施,换言之,构成人性弱点的要素主要是由三方面组成的复合整体,缺一不可。其中,人与上帝的关系是构成人性内容的关键要素之一。人无知又受制于情欲,人必定有其局限性。人性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人随时能忘了上帝,不断违背上帝的旨意,上帝就通过宗教法规来让他铭记上帝;人随时能忘了自身,哲学家就通过道德法规来劝告他;人随时能忘了他人,立法者就需要通过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令其履行社会责任。(44)可见,上帝、哲学家、立法者这三者都是人之局限性的矫正者和补救者,宗教律、道德律和法律三者合力约束人的无知和情欲。
理性与信仰在改变人、形塑人、教化人、启蒙人、拯救人这些方面是戮力协同、相辅相成的。
孟德斯鸠主张依照犯罪的性质来量刑,从而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他区分四种罪行,即宗教罪、风俗罪、安宁罪、安全罪,并规定以相应的刑罚,就是为了把民事刑事犯罪与宗教犯罪区分开来,把理性法与宗教法限定在各自范围内,谨防因理性与信仰的界限不清而产生相应法规相互替代的混乱局面及其严重后果。他把宗教罪限定在公开渎神这一条,反对把搅扰宗教仪规的犯罪行为归入宗教罪,而主张把这些犯罪行为纳入危害公民安宁或安全的民事或刑事犯罪中。他强调官员不该惩处公民私下秘密渎神的行为,因为上帝知道应当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来惩罚渎神者。我们应该赞美神明,而不是通过惩罚渎神者来为上帝复仇。官员惩罚公民的私下渎神行为,就是越俎代庖,干了不该干的事。“实际上,如果人们按照为神灵复仇的思想来行动的话,酷刑能有穷尽吗?”(45)人法不能代替神法,人法的制定是基于有限的、无知的、善变的人性,而不是基于无穷无尽的上帝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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