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启蒙思想中理性与信仰的协同关系(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虽然孟德斯鸠与斯宾诺莎都是理性主义者,都认同自然法的存在,并赋予自然法道德内涵,但他们在法的定义、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问题上还是存在明显差异。斯宾诺莎认为法是出于自然或事物本性的必然结果(即规范),而孟德斯鸠主张广义上的法是源自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①,认为上帝、万事万物都有其法,断然否认世上万物受制于盲目命运。斯宾诺莎否认自然法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强调公道是给予每个人依据民法而属于他的东西,而孟德斯鸠则坚持认为存在着先于人定法的自然法(原初理性、公道),强调可能的公道关系(des rapports de justice)先于人为法(la loi positive)。法就是原初理性(une raison primitive)与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各种存在物相互之间有关系。②法的精神集中体现在这些关系之中。
孟德斯鸠让理性在政体、政治自由、立法、地理环境、商贸等与法的关系问题上大显身手,施展用武之地,梳理了西方政治制度从古代共和国向近代君主国转变的历史,把英格兰政制标榜为当时能确保政治自由、个体安全的最好的政体,强调气候、土壤、地理位置等地理环境因素对人们生活方式乃至社会政治制度的重大影响,探讨了立法者的精神,从而为资本主义宪政实践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休谟曾把《论法的精神》所论述的理论视为前所未有的最佳政治理论体系。
孟德斯鸠认为,“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就法管治着地球上所有人民而言,各民族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应该只是这种人类理性在其中应用的种种特殊场合而已”。③支配人类的法律种类多种多样,“人类理性的崇高就在于它熟知人们应该要加以裁决的事物与这些法律种类中的哪种发生主要关系,而不在于在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中制造混乱”。④建立起合理的治理秩序和心灵秩序,拉近现实与理想的距离,这种理性精神主宰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所要达到的三大目的:让每个人爱他的责任、君主、祖国、法律,以实现个人幸福;让发号施令者和服从者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令社会正常运转;让人类纠正对自己的成见,在认识自身的同时认识他人、认识社会。
孟德斯鸠凭其理性敏锐的目光,洞察到三种政体腐败的问题,确信“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⑤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体现为极端平等精神,每个人都想与由他们选出来的领导人平起平坐,人民什么事情都想亲力亲为,想履行元老院、官员和法官的职责,以致共和国不再有品德了。在色诺芬的《会饮篇》里,我们看到关于共和国的人民怎样滥用其平等的极为生动的描绘。⑥查米德斯(Chamidès)这样说:我的贫穷成了自己的特权,从过去的奴隶转而成为现在的国王。我过去要向共和国纳税,现在共和国要养活我。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因为前者使民主走向贵族政治,后者则使民主走向独裁专制政体。⑦在一个治理有方的民主国家中,人民只是在公民的身份上平等,法律保障每个公民的身份。而贵族权力一旦专横,贵族政治就腐化了,因为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没有品德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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