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尔泰,您是欧洲的孔夫子(1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保护性政权”的基本职责,就在于制定同调节国家制度的自然规律 相适应的有效法律,来确立国家管理的秩序,保证遵守自然规律,进而更有效地管理社会。这些有效的法律应当是自然规律的体现,它要求立法者和适用法律者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周密 的思考,以便对国家每年财富再生产的自然进程起到调节作用。与“保护性政权”不同的其 它的种种政治形式,诸如专制的暴君,贵族政体,君主和贵族的利益共同体,平民的民主政 体,君主、贵族与民主三种因素合一的混合形式,专注于公平分配的最高法院,神权政治 ,等等,都是极其有害的统治形式,是应当努力加以避免的。这些社会的基本规律构成人们 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体现在自然秩序和正义秩序之中,并且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错的 一切关系之中,人们只能依靠使他们区别禽兽的理智之光,才能得到自然权利。
每一个人的 自然权利应当得到完善的政府的保护,尤其是必须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正当所有者的所有权, 因为所有权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基础,如果所有权没有保障,土地就会被放弃和不 被耕种。一个以认识之光作为指导的国家,是不会去破坏这种一切人类政权都必须服从的上 帝的规律的;一个完善社会的基本制度的基础,就是建立在这种自然规律和自然秩序之上的 ;规定公民自然权利的有效法律,完全服从于社会的基本的自然规律,只属于凌驾于一切不 同的特殊利益之上的统一权力,而不可能属于任何别的人。(注:参见魁奈:“中国的专制制度”,载于《魁奈经济著作选集》,第396—411页;“自 然权利”,载于《魁奈经济著作选集》,第296—297、306—307页。)
可见,魁奈为我们描述了一幅理想的国家政治与法律生活的图景,而按照他的看法,符合 上述自然的社会基本规律的要求的国度,乃是中华帝国。魁奈甚至认为,他所系统而详细叙 述的,是“完全可以作为一切国家的范例的中国的理论”。(注:魁奈:“中国的专制制度”,载于《魁奈经济著作选集》,第396页。)换言之,这是魁奈关于中华 帝国国家制度的理想型的理论范式。魁奈的这一识见,似乎是发自内心的。与我们以下将要 看到的斯密的态度不同,魁奈对那些欧洲历史家和旅行家关于东方及中国的叙述材料并不持 有怀疑的眼光,而是申明那些叙述材料“是完全可以相信的”。(注:参见魁奈:“中国的专制制度”,载于《魁奈经济著作选集》,第396页。)不过,他的那部题为《 中国的专制制度》的著作,从书名上看却容易给人们造成错觉,似乎魁奈及其重农学派是专 制政治的宣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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