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尔泰,您是欧洲的孔夫子(1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参见[英]埃德 蒙·惠特克:《经济思想流派》,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10页。) 孟德斯鸠研究东方问题的一条主线,便是对东方政体形态的把握。他继承了自亚里士多德以 来的政体分类思想,并且加以改造,作出新的阐释。他把政体区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专制政体三种型态,认为“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某些家族,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 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但是他依据既成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 ;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理。”(注:[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9页。) 在上述三类政体形式中,孟德斯鸠心目中的理想政体乃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
在孟德斯鸠看来,古代东方的政治统治形式基本上表现为专制政体。这一断言在很大程度 上 影响了那个时代乃至此后很长一段时期西方人对东方政治生活的认识。(注:有的学者分析了孟德斯鸠的东方政体观的形成及其影响,认为孟德斯鸠关于亚细亚政 府的描述,是从他能得到的同时代的旅行者和传教士的著作中多少带点想像地拼凑起来的。他 的东方专制主义模式本是打算作为反面的例子提供给法国人考虑,而没有想把它作为系统解 释亚细亚政体原则的标本。但是,他的这一思想模式,对比较政治学领域产生了持久的影响 。参见[澳]M·索韦尔:“马克思主义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史前史”,译载于郝振华编:《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95页。)他认为,古代东 方社会是专制主义的一统天下。而专制的国家既没有任何基本的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 构。
“由于专制权力的性质的关系,施行专制统治的单独个人也同样地用一个单独个人去替 他行使他的权力”。(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8页。)所以,为了保证国家事务的正常运转,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设置 一个宰相,就是一条基本法律,而君主则沉湎于后宫的欢乐。在专制的国家中,政体的性质 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 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因之,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一个宽和的政府可以随 意放松它的动力,而不致发生危险。它是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去维持自己的。但是 在专制政体之下,当君主有一瞬间没有举起他的手臂的时候,当他对那些居首要地位的人们 不能要消灭就立即消灭的时候,那一切便都完了,因为这种政府的动力——恐怖——已不再 存在,所以人们不再有保护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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