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综述研究(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与现有认知不同的是,数据存在着质量。在自然科学界,信息的物理属性已经被研究了数十年。
1948年,Claude Shannon通过“信息熵”的概念解决了信息度量问题,1991年,Rolf Landauer提出信息以实体存在的重要观点。Landaue(r1999)在另一篇文章中表明,信息不是抽象存在,而是被刻在“物理介质”中。然而,数据的经济价值在于信息属性而不是物理属性(Joshua A.T.Fairfield(2015))。但无论如何,信息的物理属性推动了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已经有专门研究所在研究数据的物理属性。根据相关研究,全球互联网数据质量在2021年约为191克。这种研究的延长线是如果承认了数据存在实体,拥有物理属性,那么数据将成为一个新的物权客体,这为通过物权进行数据保护提供了新思路。
将数据视为“准财产”的数据财产权理论
数据作为不能被人感知的存在,具有无形性,一定程度上契合准财产概念。准财产的概念自始于191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国际新闻社诉美联社一案中认为,有竞争关系的新闻收集机构在同一时间、同一领域收集到的可获利新闻素材,是准财产。进一步,准财产的概念迈入商标领域,商誉被视为准财产(Kathleen B. McCabe,2000)。准财产的理念而后又在不同领域中得以贯彻,其范围不断扩大,不过能否将数据视为准财产的关键在于数据必须符合财产的要求(Jeffery Ritter&Anna Meyer,2018)。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关于财产的定义由州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做出。Titus v. Terkelsen案中法官认为财产的含义非常广泛(comprehensive meaning),Hildebrand v. S. Bell Tel.&Tel.Co.案进一步提出,财产权不仅包括对诸如房地产等物品的占有,还包括处分等权利。
在Womack v. Womack案中将财产的概念拓宽到任何有价权益(valuable right)和利益(interest),包括不动产和个人产权。总体上看,财产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形财产(tangible property),即可以被掌控、触摸或能通过感觉来评判其价值。另一种是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指没有物理存在,但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财产权的概念其实暗含了价值交换的思想,即某一事物可以以金钱价值进行交换就可以看做存在财产权(RaquelGonzález-Padrón,2021)。从这个角度而言,数据也是一种无形财产。于是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数据视为准财产进行保护(杨翱宇,2020)。然而,反对者认为如果将财产权的概念进一步扩张到数据领域,则会动摇现代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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