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综述研究(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总之,人格权财产化理论以数据上的人格利益赋予数据财产属性,但将数据上的人格权利益财产化会造成个人信息利用的泛滥,势必导致个人信息的低价售卖,从而在整体上降低和贬损社会人格,有悖于社会正义;知识产权说意图通过扩大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将数据囊括其中,但数据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物权说引入了无形物的概念,将数据比作类似电的无形物进而保护,但数据的不易消耗性区别于电的可消耗性,以物权认定数据资源权益的理论多遭批判,况且数据的有形属性也有待论证;准财产说将数据视为视为商业秘密为代表的准财产,进一步扩张了财产权的外延,不利于财产权体系的稳定;数据财产权说基于洛克劳动理论,认为数据的财产属性来自于劳动,这种直接赋予数据财产权的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对数据采取完全财产权的保护范式会赋予数据排他权,与数据的非排他特性不一致。
现有理论似不足以认定数据资源权益,更无从谈起认定数据产品及服务的权益。
三、认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的现有制度以及弊端分析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司法实践已利用现有的司法制度对数据产品及服务提供司法保护。主要采取知识产权、债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认定路径进行数据资源权益的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
以知识产权制度认定数据资源权益
数据库的本质是著作权、汇编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同时,商业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所以本文将两者统归于知识产权制度,一并进行讨论。
1.以数据库模式保护数据资源权益
数据库模式来源于欧盟。1995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赋予了消费者许多数据资源权益。当时欧盟还未订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形成统一的判例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但保护数据库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加,所以出台该指令用统一标准对数据库权进行保护。根据《指令》,数据库分为实质性部分(substantial part)和非实质性部分(insubstantial part),但《指令》并没有说明二者的区别。后续在英国赛马协会诉威廉·希尔组织有限公司案中,对二者进行了区分。所谓实质性部分是指数据库在获取、核实、呈现、提取或者重新利用等方面对数据库本身的投资,非实质性部分则仅指内含的数据等。实质性投入是指包括资金、时间、精力、能力等的投入,其评判标准可以从定性或者定量两个角度进行判断,具有实质性的数据库部分当然享有权利,非实质性的数据库部分则只有在被反复利用且具有非正常使用数据库或侵害数据库权益的情况下才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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