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综述研究(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Thomas W.Merrill和Henry E.Smith(2001)提出不应当扩大财产权范围的观点,他们认为财产权是各种权利的集合,如果不限制集合的范围,就会提高交易成本。
基于洛克劳动理论赋予数据财产权
数据处理是一种“额头流汗”的“劳动”,基于“劳动”赋予数据财产权的理论主要来源于洛克。洛克认为自然界万物都归属于人类共有,每个主体都具有享有世界万物的天然权利。但人通过劳动可以获得物的排他性权益,正如在野外摘苹果的行为向苹果中加入了人的劳动,摘苹果的人因此获得苹果的所有权,因此有学者主张基于“劳动”赋予数据财产权进行保护。与洛克劳动理论相对应的是野生动物理论,此理论来源于Pierson v. Post案。Post在一个野生并无人居住、占有的荒地上打猎,指挥自己的猎犬追逐狐狸,此时Pierson看到Post正在打猎,抢先将狐狸打死。Post认为此狐狸应归自己所有,因为其猎犬实施了事先追逐的行为,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其主张,认为追逐行为并没有真正“控制”狐狸,只有控制住了狐狸,才能认定Post获得了狐狸的所有权。
早先的财产和侵权理论并不承认个人信息的权利,其根源就是野生动物理论,即个人信息在被收集前不属于任何人。但随着时间的发展,通过洛克的劳动理论对数据赋予财产权逐渐得到学界回应。Eric Posner和Glen Wey(l2018)将数据的处理过程视为数据控制者的劳动,因此其享有数据处理结果的相关权益。但他们认为作为生产素材的数据是个人财产,数据收集者在加工之前没有支付对价,本质上是在剥削用户,其对原始数据不享有数据资源权益。有学者则从理论证成角度分析,从洛克学说对物的积极要件和对人的反面限制两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在企业克制数据处理行为的情况下,可基于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李安,2022)。虽然李晓珊(2022)认为对物和对人二分的洛克劳动财产权证立路径存在时代缺陷,但仍赞同对洛克劳动赋权理论进行修正,从而建立数据产品的财产权制度。
当然,也存在不少批判或否定洛克劳动理论的观点。批判者普遍认为数据并不能满足洛克理论的限制,同时认为洛克理论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洛克劳动理论赋权过程是使自然物脱离自然物状态的过程,能否将数字领域当做“自然界”的延伸,数字中的“劳动”与洛克理论中的“劳动”的内涵是否一致,劳动赋权能否涵盖数据上的人格利益等问题仍存在争议。甚至洛克对产权来源正当性的解释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否定,如Harold Dem-setz(1967)认为“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财产权益就会产生”。这些观点无疑冲击了基于劳动赋予数据财产权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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