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研究|水利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督协同创新研究(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二是鼓励水利社会监督的法制基础保障仍相对薄弱。现有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了公众参与水利社会监督的权利,但对于参与的范围、参与的程序和途径等均没有提及,也缺少相关的配套规范支撑和激励机制建设,难以满足公众参与和实践的需求。
三是响应反馈机制尚不够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有待拓展。对于先进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仍然不够,监督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决策辅助等功能不足。处置和反馈机制仍有待健全,部分公众反映的问题仍不能得到及时快速的回应和妥善有效的处理。社会监督渠道仍有待拓展,尚未形成一支健全的节水护水公益服务体系,从事专业化水利监督的社会组织发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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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协同创新思路框架设计
运用公共管理学中的规制与自我规制理论,对水利行业监督和水利社会监督各自的特征和定位进行分析,构建二者协同的框架。这一框架的核心,是引入了“自我规制”的范畴,作为连接二者的桥梁以及形成具体协同机制的载体。
(一)水利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协同创新的理论分析
公共管理学和管制经济学中,一般将政府监管称为政府规制。在政府规制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又形成了自我规制的理论。这些理论对政府监管行为和社会监督行为实践做了大量总结,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为分析水利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机制提供思考框架。
1.政府规制理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政府规制,就是基于法律授权的政府监管部门对被监管者(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以达到公共管理所设定的政策目标。政府规制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经济性规制。是指在存在着自然经济垄断和信息偏差问题的不完全市场中,为了防止无效率的资源配置以及保护市场供需双方的利益,通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价格控制、产权保护等经济手段,对企业进入、退出、价格以及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活动进行规制,对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保障。具体包括: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调控;对价格的一般管制;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对市场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对电力、供水、燃气、热力、邮政、交通等带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事业运行的监管等。
第二,社会性规制。以保障公民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等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产生。具体包括:对药品、医疗、食品、消费品质量等健康安全领域方面监管;对水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各类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管;对大气、水、噪声、固废等污染废物排放的监管;对教育保护权利的监管;对安全生产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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