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研究|水利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督协同创新研究(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二)水利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协同创新总体思路框架
基于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的理论,报告构建了水利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协同框架(见图1)。这一模型的最大特点是引入了自我规制的范畴,将行政自我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都纳入其中。而传统的监督和监管研究,不论是政府对社会的监管,还是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实际上都是一种“对象性行为”,而不是一种“自我约束行为”。通过引入“自我规制”,丰富了水利行业监督和水利社会监督的内涵,并真正架起了双方连接的桥梁。

水利研究|水利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督协同创新研究


图1中,水利监督和水利监管分别对应行政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两个范畴。水利监督本质上是一种水利的行政自我规制,是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机构的监督。水利监管则是各业务领域的专业监管,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体)的涉水行为的管制和规制行为。开展水利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水利系统内部的纠偏、督促作用,规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促进监管效果和能力的提升。水利监督和水利监管都不可或缺,通过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层面、市县层面的监督监管,有效规范各类涉水行为。
水利社会监督体系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社会对政府的监督(此处主要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自我规制。社会对政府的监督,也就是对水行政部门的履职行为的监督,它的实施有赖于政府引入外部监督的机制和制度创建(作为行政自我规制的一部分)。社会自我规制,则包括企业和个人自律以及相互监督两个方面。社会自我规制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他们事实上具有多种身份角色,既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开发者、利用者,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成为破坏者,但破坏者其实最终也是受害者,也就会成为监督者、保护者。因此,正是每一个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产生了各类涉水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通过自律(自觉守法遵法,维护水事秩序)来规范自身行为,也需要相互监督(其实也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这正是社会自我规制的核心意义所在。
通过这样一个协同框架,将水利社会监督内置于水利的监管体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同时引入自我规制,强化自律,同时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使行政自我监督和引入社会外部监督之间形成广泛耦合的关系。这正是水利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协同的基本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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