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研究|水利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督协同创新研究(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政府要切实发挥主导和引导作用,需要推动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督平台,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处置反馈机制、激励和保护机制等,形成管理指导、信息公开、处置反馈、激励约束的工作闭环,形成政府和社会的有效互动,实现水利行业监督与水利社会监督有机协同。由此,对行政自我规制和社会自我规制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构成了水利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协同的具体结合方式,从而促进政府和社会形成双向调节、良性互动的态势,共同为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努力。
Part
Ⅳ
相关建议
(一)转变观念,不断强化水利社会监督意识
社会监督是健全的监管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量大面广的河湖水域和水利工程设施要想实现有效监管,除依靠行业力量,还必须勇于接受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并且善于运用社会监督机制,这样才能使水利监管工作“事半功倍”。
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强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充分尊重群众,倾听群众心声,鼓励公众积极开展监督。积极开展涉水法律法规培训,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公民涉水行为监督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培养,进一步提高公众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提升群众对水利社会监督的关注度、参与率,形成水利社会监督浓厚氛围,使公众成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力量,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水利社会监督的法律基础保障
一是加快水利社会监督立法与现有法规修订。推动《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增补社会监督的条款,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水利社会监督的权利,明确规定行政问责、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内容。
二是建立配套的水利社会监督规章制度。推动建立完善水利社会监督管理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管理内容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提高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和针对性。各相关单位均须在其规定下开展具体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使全国水利社会监督工作同节奏、同步调,切实保障群众监督权益。
(三)依托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探索水利社会监督新路径
一是依托乡镇街道的网格化管理。整合各方面力量,将水利监管对象全部纳入网格,配备服务管理人员,“大数据 网格化 铁脚板”,实现水域管理全覆盖无盲区、政令传达畅通便捷、问题处理规范高效。
二是运用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社区巡河守护令制度。法院在办理破坏河湖生态资源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巡河守护令的方式,要求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外,还应在指定河段参与巡河守护工作。法院视案情责令罪犯缴纳保证金,对巡河成效进行回访调查,对不履行巡河义务的罪犯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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