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研究|水利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督协同创新研究(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自我规制理论——行政自我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
基于对政府监管行为界限的探讨,产生了自我规制的理论。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传统行政法的思路是奉行一种外部制衡的控制机制,如以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和法院的司法审查为核心的控制行政权的模式。但行政权的行使如何实现行政目标、如何符合公益需要?仅依靠上述力量仍是不够的。在此背景下,“行政自我规制”作为行政权内部兴起的一种监督模式,因其主动性、自律性、内在性等特征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行政自我规制。本质上讲,行政自我规制,是行政系统或者行政机关自发地约束自身所实施的行政活动,使其职权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实践中,行政机关创制的诸如指南、裁量基准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机关的自我管理和自身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自我规制的规范分为程序性自我规制规范和实体性自我规制规范。程序性自我规制规范是指行政机关为确保行政权的规范履行而制定的与行政程序相关的规范。实体性自我规制规范可简单划分为对公务员的指令和操作性准则:指令是指通过训练来培养和强化公务员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水平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这种机制不针对公务员以外的群体,主要在于规范权力的内部行使;操作性准则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自己制定的内部指导手册和裁量基准。水利行业针对水利监督制定的一系列监督办法、监督规定,都可以纳入上述范畴。
第二,社会自我规制。社会自我规制是近年来新兴起的理论,它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公共管理学的范畴,而带有一定社会学、伦理学色彩。社会自我规制,是指行政体系以外主体为履行高于自身基本法律义务的公共事务而给自己设定的行为标准及相关行为。从根本上讲,之所以社会自我规制必不可少,是因为政府对市场、社会的监管,既要依赖行政监管的力量,更要仰仗市场、社会自身的自觉配合。公共管理的过程,其实是政府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相结合的产物:国家预设目标与框架,引导私人主体以专业知识填补该框架内涵,进而实现合作治理的目标。此种社会自我规制的安排,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的人力、物力、专业知识、技术等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为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建立了辅助性的控制架构,也便于在出现瑕疵时快速及时介入、干预。在我国,网络规制、环境、金融市场、产品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内,都强调社会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融合。
自我规制中的自愿多从影响行为人动机方面进行讨论,是利用各种物质和精神激励措施,促使社会主体加强自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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