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冰洋:秩序目标与郡县制的形成逻辑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吕冰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
本文节选自《央地关系:寓活力于秩序》,转载自9月9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
本文字数:64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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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人们形成这样的普遍共识:只有激发社会活力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激发社会活力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目标,这几乎是不言自明的道理。然而,从中国郡县制的发展轨迹看,几乎可以说,它肯定不是因为活力目标而产生和发展,而是另一个关键目标:秩序!
一、秩序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
大量的历史经验、以及政治学和社会学著作告诉我们,“秩序”是政府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所谓秩序,“是指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柯武刚、史漫飞,2000)。秩序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可理解性的特点,它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1.政治和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2.各种社会规范的正常实施;3.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2009年)。
秩序有助于维持社会成员之间信赖和合作。诺思等(2013)在《暴力与社会秩序》一书中指出:“当秩序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更好地和他人合作,也能对自己冒险从事创新性试验感到自信。”当国家失去秩序时,信赖和合作就会被瓦解,交易成本将迅速上升,劳动分工将难以为继,经济效率就会下降。
制度经济家认为,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据诺思(2006)、柯武刚和史漫飞(2004)等制度经济学家的分析,制度可简单定义为规则,而秩序则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在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和史漫飞(2004)撰写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开宗明义就说:“公共政策的中心功能应当是支持和增强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他们将所有的公共政策称为秩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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