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冰洋:秩序目标与郡县制的形成逻辑(2)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秩序演化遵循两个路径:一是自发秩序,二是人为秩序。强调自发秩序优越性者认为,秩序像市场经济一样,应由“无形之手”指引来协调并实现最优,例如,哈耶克(Hayek,1967)认为:“人类智识远不足以领会复杂人类社会的所有细节,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来细致入微地安排这样一种迫使我们满足于抽象规则的秩序。”强调人为秩序优越性的人认为,秩序是人的理性和自身自发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仅靠个体的理性和自发无法保证公共秩序稳定。例如,以波兰尼(2007)为代表的强调政府干预的思想家认为,市场自发的秩序将最终导向社会瓦解并引发灾难。按波兰尼(2007)的理解,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是等价交换,社会领域的适用规则是互惠,当政府不加阻止的话,经济规则就会侵入到社会领域并形成“市场社会”。例如,教育产业化就会破坏教育公平,此时社会信任就会被瓦解,社会合作也无法得到开展。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脱离社会而相对独立;二是国家作为相对独立的力量,驾驭着阶级社会。国家与社会这两方面的关系,是国家相对自主性的全部基础”(王沪宁,2016)。从这个意义看,马克思主义者是承认国家自主性的,国家能够深刻影响社会秩序的形成与走向。
二、“秩序观”与“风险论”的区别
与“秩序”有密切关联的词语是“风险”,一些学者从风险控制角度,阐述国家治理的逻辑。
曹正汉(2017)认为,统治者面临两类统治风险:一是社会风险,它是源于民众的统治风险,指集权统治有可能遇到民众抵制,比如,民众有可能发起抗议,爆发骚乱,甚至发生大规模叛乱,威胁到政权稳定;二是代理风险,是源于地方官的统治风险,指地方官可能偏离中央政府控制,甚至反叛中央或谋求割据独立。“风险论”认为,中央政府为了确保政权稳定,在财政、行政成本、军事技术、政治竞争等约束之下,需要同时考虑社会风险与代理风险,使这两种风险综合起来对政权稳定的威胁最小化。
沿着风险控制的思路,曹正汉(2017)从中央政府需要降低统治风险的角度,解释集权与分权的原因。他认为,中央政府在处理集权与分权的问题时,虽然受财政和行政成本等约束,但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社会风险与代理风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具体而言,如果社会风险变得相对更严重,中央政府将加大地方分权来控制社会风险;反之,如果代理风险变得相对更严重,中央政府将加大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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