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理性的胜利(9)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在最后一章,康德写道:“除了善良的生活方式之外,不可能有任何更彻底和更可靠的方式来取悦于统治这个世界的不可见的权力,以便至少在另一个世界得到幸福。”
接下来康德写出了他的第二批判,专门探讨人类的实践理性。它一样纯粹,一样先验,为实践提供法则,意义更为重大。人从属于自然,有肉身,但人更是精神,而精神是理性的,服从于人类理性先天具有的法律——道德律。
因为有自由,所以才有道德的可能,而道德律的法则又令人类的自由极大受限,不可能为所欲为,走向绝对,说到底,理性法则——即道德律留给人类的道路只有一条,敬重并服从道德法则,走向至善(上帝),这是唯一和最终的人类目的,一旦有所偏离,即远离人类幸福,为自身招致灾祸与不幸。这不是建议,而是警告。
(二) 《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
第二批判出版于1788年,相比第一批判,第二批判全书只有200多页,相当于前书的三分之一。大体框架仍旧沿用上一本书,主要分成两大部分:纯粹实践理性的“要素论”和“方法论”。前者是重点,占用大量篇幅,要素论又划分为“分析论”和“辨证论”两卷。第一批判探讨的是“我可以知道什么?”的问题,第二批判则重点讨论“怎么做”即实践问题。人类理性遵循何种规律,是什么规定了意志,是人类一般理性(经验的),还是纯粹理性(先验的)?
1、 在第一卷分析论中,康德首先给出了自己发现的纯粹实践理性的三条定理:
Ⅰ. 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
Ⅱ. 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
Ⅲ. 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
然后展开演绎,并得出了理性的基本法则——道德律。
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对一般理性与纯粹理性的区分正好对应于他对质料与形式的划分。一般来说,追求幸福在他看来就是追求生命的快乐满足,离不开质料(即所欲所求不过是感官对象),于是条件变得万分驳杂,幸福不可能真正地去规定意志,唯有单纯的形式(即纯粹理性)才能为意志立法,这样意志自由才成为可能。所以,他指出:“纯粹理性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的而规定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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