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苏东丨《汉书·五行志》体例覆覈(6)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五行传》,《五行志》将所有灾异分为五行之失、五事之失与皇之不极等十一大类,在五事、皇极类又分出罚、极、妖、孽、祸、痾、眚、祥、沴等不同条目,《五行志》载录灾异事例,就是按照这些条目分类编排,而其分类之准则,自然值得注意。由于志中所载灾异以出于《春秋》者为大宗,而夏侯始昌所传师法似乎并未对《春秋》灾异作系统的分类和说解,因此,志文在分类上主要依据刘向、刘歆父子的两部《洪范五行传论》。具体来说,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刘向、刘歆分类相同,则《五行志》从二人分类,此不必说。
第二,仅存刘向或刘歆某一人分类,则各从其说。例如“晦”,刘向据《穀梁传》以“晦”为昼暝,故定为“思心之不—脂夜之妖”,刘歆据《左传》而以“晦”为史官记晦日之例,并非灾异,故无说,而班固从向说而将其归入“脂夜之妖”条下。又如鱼异,刘向定为“听之不聪—鱼孽”,蛇异,刘向定为“皇之不极—龙蛇之孽”,刘歆所据本既无鱼孽、龙蛇之孽的条目,他对于鱼异、蛇异也未举出事例,故班固从向说。至于如鸡异,刘向定为“貌之不恭—鸡祸”[18],鼠异,刘向定为“貌之不恭—青祥”,“宋有生女子赤而毛”[19],刘向定为“视之不明—赤眚”,刘歆所据本中虽然也有鸡祸、青祥、赤眚等条目,但至少从《五行志》来看,其并未举出具体事例,故班固载录这些事例时也依据向说。这种情况有一个特例需要说明,即自文公十一年“败狄于咸”以下的11件人异。
关于文公年间的长人之异,刘向以为属“皇之不极—下人伐上之疴”[20],而说解中班固称“刘歆以为人变属黄祥”,似乎刘歆对此事亦有说解,但细读此事,可知长狄兄弟“身横九畮”之异事仅见于公、穀二传,不见于《春秋》经文和《左传》,故刘歆据《春秋》《左传》说灾异,对此事恐怕并无说解,其“人变属黄祥”之语当系《传论》理论部分解释“黄祥”之语,非专为此事而作,故班固仍据向说,将人异皆归入“皇之不极”。
第三,刘向、刘歆皆未言及,则自为分类。在貌不恭、言不从、诗妖、金沴木等条目下,向、歆父子似乎均未举出事例,故班固乃据《传》文自行确定分类。这些分类大多合理可从,唯“听之不聪—鱼孽”条有“武帝元鼎五年秋,蛙与虾蟇群斗”一事[21],此事未见向、歆说解,此分类当为班固所定,但将蛙与蛤蟆定为“鱼孽”,似显牵强,若据其色归入青祥,或据其类属归入蠃虫之孽,似更为合理。
第四,刘向、刘歆存在异说,则皆从刘歆分类法。向、歆父子所据《五行传》版本有所不同,二者对于灾异的定性又常常存在差异,例如庄公二十四年“大水”[22],刘向定为“貌之不恭—恒雨之罚”,故其分析乃此入手,认为“夫不敬其君,不从其政,则阴气胜,故曰厥罚常雨”[23],又认为“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阴气稸积盛强,生水雨之灾也。”[24]庄公不能禁哀姜之淫,故为大臣所贱,致阴气胜,乃连续发生洪灾。至于刘歆,则认为“大水”属于“水不润下”,根据《五行传》,“简宗庙”则水不润下,[25]故庄公水灾是由其过饰宗庙以夸夫人所致,与君臣关系并无关联。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