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苏东丨《汉书·五行志》体例覆覈(7)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可见,不同的灾异定性导致不同的灾异说解,而这些定性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在编排灾异事例时将其归于何种条目之下。刘向认为“大水”属“恒雨”,则其《传论》自然将此事编于“五事—貌之不恭—恒雨之罚”条下,而刘歆认为其属“水不润下”,则其《传论》自然将其编于“五行—水不润下—简宗庙”条下。一事而在向、歆书中所处的位置完全不同,若分别观之,自各有条理,而一旦要将此二书纂为一体,则必然面临如何协调二书结构的问题。
从《五行志》来看,虽然班固在《五行传》版本、说解的选择方面以刘向《传论》为主,但在灾异事例的分类上,却多据刘歆之说。相关事例可参下表:

程苏东丨《汉书·五行志》体例覆覈


程苏东丨《汉书·五行志》体例覆覈


上表所列为向、歆父子针对同类灾异作出的不同定性,其中例11、15是由于二人所据《洪范五行传》版本不同,故虽然均定为介虫之孽、蠃虫之孽,但归咎于不同的“五事”,其它各项则都是因为定性角度不同而产生分歧,如例2“石言”,刘向据其色而定为白祥,刘歆则以金属矿物多藏于石,金、石同类,故列为金不从革。又如例13蝝灾,刘向以蝝是“螟”之幼虫,故定为蠃虫之孽;而刘歆则据其色而定为黑眚。班固在面对上述16种异说时,均取刘歆说为据,而以董仲舒、刘向诸人之说相附从,例如 “大水”条,《五行志》共载例11事,均编于“水不润下”之下,而“貌之不恭—恒雨罚”之下则仅有刘歆认为属灾异而刘向认为并非灾异的“大雨”,再无“大水”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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