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黄金:清代的盐政与盐商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一、清初盐业背景
我国食盐生产历史悠久,经营方式有官办、商办两种,政府将其作为财政收收入大宗来源。到了清朝,制度已经十分完备,大部分是继承明代盐法,部分增加或减少。
清初战乱频繁,人口凋敝,盐业生产出现极大困难,出现了产盐灶丁减少、制盐设备损坏,承销盐商流散等问题。如山东灶丁到1654年已逃24213人,占原额一半左右。此外,部分盐商要么亏本歇业,要么死于战乱,仅存盐商难以生存。为促进盐业恢复,清政府采取招募灶丁、修复设备、给商人优惠等措施,初步恢复了生产。
二、清代的盐政
1.设置盐政机构,严格规章制度
清朝继承明朝的盐业管理办法,采取官督商销的办法,划定盐区,设置专门官员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地方上,设置长芦、山东、两淮、两浙、两广等5个运司和河东、四川、云南等3个盐道,管理生产运输;另设河南、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江南、江西、广西等8个盐道,管理盐区销售。
在中央,设置户部山东清吏司作为盐务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清末新政中,户部改称度支部,山东清吏司改名管榷司。1909年,又改管榷司为督办盐政处,下设盐务总厅等8厅分治其事。宣统三年(1911),又议将督办盐政处改为盐政院,各地设盐务监督而分治其事,但未及实行清朝就灭亡了。
清代中央还会不定期派出巡盐御史统辖盐区盐务,专门检查非法征收费用和应该改革的地方,当然也不是所有地方都设置该官,如四川和云南盐务则归总督管理,而且巡盐御史也会多次设置或取消。1860年后,取代原有盐政的,则是设立督销局等机构,如湖北汉口督销局,下设9个分销局,13个子店,24个缉私卡。盐区隶属情况如下表: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