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黄金:清代的盐政与盐商(5)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白色黄金:清代的盐政与盐商


盐商有自己的组织,各地名称不同。职责类似,都是承办公务、促进食盐产销等。一般来说,会设置总商,尤其是两淮盐商的总商权力相当巨大,除有“纳课杜私”、“承办报效”、“摊派杂费”、“参弹疲商”等职责外,还有参与制定盐策之权,如方兆龙的“淹消补运法”和罗琦、鲍志道的“淹消津贴法”等,均是先由总商们集议奏请,然后核准实施的。在某些时候,总商甚至凌驾于盐政官员之上。
这些组织机构和盐政官员虽然存在着勒索商人、随意摊派等恶行,但这种盐政机构为主,盐商配合为辅的体系相辅相成,互相依赖制约。销售方法有七种,官督商销,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曰官督民销,官运官销。其中官运官销是清政府在无人认引的情况下,为弥补主流体制官督商销的不足进行的变通。

白色黄金:清代的盐政与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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