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要坚持疑罪从无摒弃有罪推定(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作者姜杰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上诉人王娟亲属委托,受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上诉人王娟的二审辩护人,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特别说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了部分修改,鉴于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16年,不适用于修正后的条款,本辩护词是在原条款基础上发表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王娟不构成任何犯罪。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王娟有期徒刑6年。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王娟构成洗钱罪证据不足。
原审认定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娟前夫、罪犯史大卡自1997年12月底至2016年10月1日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控制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滕岭公司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自2014年罪犯史大卡销售的煤矸石等款项转入被告人王娟名下的账户中,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王娟将其中288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10月1日,史大卡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王娟以该理财产品抵押借款230.4万元,套取现金后转移、隐匿。”(详见原审判决书第2页)
对上述行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被告人王娟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详见原审判决书第5页)
辩护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
(一)提供资金帐户;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原审判决认定王娟洗钱的行为是为掩饰、隐瞒黑社会犯罪所得“提供资金帐户”。(以下在表述时只简单表述黑社会性质犯罪代替,不再提起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和原审认定的“提供资金帐户”的行为,本案要认定王娟洗钱罪成立需证明以下事实(也就是本案洗钱罪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一,王娟明知288万元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二,王娟为掩饰、隐瞒288万元的来源和性质提供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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