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要坚持疑罪从无摒弃有罪推定(8)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3.公安机关在2016年办理史大卡寻衅滋事罪案件时搜查了财产,这使得王娟转移财产具有了合理性。
2016年10月1日,史大卡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寻衅滋事罪不是经济犯罪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不涉及到查封、扣押财产的问题,侦察机关对史大卡案件的不寻常举动,是王娟保护自己财产合理动因。
(二)原判根据王娟转移资金的行为而推定王娟构成洗钱罪是让被告人自证无罪,违反《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
原判在没有证明王娟明知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没有证明288万元全部来源于史大卡的情况下(仅证明59.34万元来源于史大卡销售的货款),没有证明288万元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仅凭王娟2016年9月10日购买理财产品的288万元,不能“自证清白”,就推定它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进而认定王娟构成洗钱罪,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疑罪从无原则的。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娟构成洗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2016年王娟不知道史大卡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芦岭博飞窑厂在2015年至2016年5月29日期间转入王娟账户的59.34万元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得,甚至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其余228.66万元(228万元-59.34万元)跟史大卡无关,更与犯罪无关。王娟洗钱罪不成立,应判决王娟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姜杰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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