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要坚持疑罪从无摒弃有罪推定(4)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潘FF的证言并没有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犯罪任何信息。
潘FF的证言能证明:1,芦岭博飞窑厂从史大卡手中买了煤矸石,她按照老板张LM的安排把货款直接转到了王娟卡上,三次合计59.34万元;2,这些货款转入王娟账户的时间是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因为最晚一笔是在2016年5月29日;3,史大卡(在钱柜KTV)寻衅滋事案发在2016年10月1日,王娟不可能在史大卡案发前就知道一家窑厂打入的货款是犯罪所得。因为,王娟“提供资金账户”的时候(即2016年5月30日之前)史大卡寻衅滋事案件还没有案发。更何况是寻衅滋事犯罪,并不产生经济利益。
殷GL的证言,询问笔录相关内容:“问:在2015年11月21日你往卡号62122613*5**1457904这个卡上转的钱是什么钱?答:是我给史政的买煤灰的货款。”
殷GL的证言不涉及到任何史大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信息。
相反,殷GL的证言能证明:1,殷GL转入王娟账户的这8万元钱是殷GL与史政的交易的货款,按照史政要求转入其母王娟的账户。史政不是史大卡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因此,这8万元与史大卡没有半点关系。2,此转账同样发生在史大卡2016年10月1日案发之前。
何WF的证言,在原审判决中表述为“证人何WF证言,证明2014年他从史大卡处购买过三四次煤矸石,煤矸石款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的。”
原审判决引述何WF的证言断章取义,故意忽略何WF将货款支付给史大卡的事实,试图混淆视听。即便如此,也看不出来何WF把煤矸石款转入给王娟账户。何WF询问笔录的原话是“问:你平时从史大卡那里买煤矸石和次煤钱是怎么支付的?答:我是用银行卡转账给史大卡的,但是具体哪个卡记不清楚了。”
何WF的证言也不涉及任何史大卡黑社会性质犯罪。
3.史大卡供证。史大卡供证原判只表述了他与王娟2009年离婚和离婚后没给过王娟钱,与王娟很少见面。
卷内仅有的史大卡2019年10月18日的讯问笔录,并没有史大卡与王娟商量转移、隐匿犯罪所得的内容。
4.王娟供述。王娟辩解自己不构成犯罪。账户资金有自己的其他收入,警方在2019年10月18日讯问史大卡时进行了核实,史大卡说以前供述过,但侦查机关并没有进一步调取史大卡以前的讯问笔录相关内容加以印证。
综上,本案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王娟在2015年至2016年5月29日接受转账(提供账户)时知晓史大卡涉嫌黑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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