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要坚持疑罪从无摒弃有罪推定(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上述两个条件(即待证明事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判认定的王娟的犯罪事实发生在2015年至2016年10月5日间)还可具体细分为三个需要证明的事实:第一,在2015年或2016年时王娟明知史大卡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第二,明知转入的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第三,为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提供了资金账户。
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三点。
一、原判认定王娟明知史大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一)原审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王娟在2015至2016年知道史大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我们按照原审认定事实的所列证据,依次分析如下。
1.银行账号查询信息(原判证据一)和银行交易流水(原判证据二)这些书证只能证明账号信息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王娟知道史大卡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原判引述了史SM、潘FF、殷GL、何WF4个人的证人证言。
辩护人查阅了几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因原判决引述证人证言有些部分断章取义,为此辩护人引用证人证言相关部分的原文加以说明。
史SM证言是“2016年11月1日那天上午俺嫂子王娟到我的住处找到我给我说‘你哥(史大卡)昨天晚上又被公安机关抓走了,家里的钱也被搜查走了’我就问俺嫂子怎么回事。俺嫂子说我也不知,接着俺嫂子就说她的银行卡里面还有一些钱是俺哥给她和孩子的生活费。临时先转到我的账户里面主要是怕公安机关给查收了。俺嫂子给我说转款的事情我也就同意了,说过之后俺嫂子就去工商银行把钱打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上共计七十五万元人民币。”
上述证言能证明的是:1,王娟和史SM当时尚不知道史大卡涉嫌什么犯罪,更不可能在当时知道史大卡是黑社会犯罪;2,王娟说卡里的一些钱是史大卡给她和孩子的生活费。在原判决书中表述时把“有一些”的“一些”故意去掉了,“有一些”就是不全部是史大卡给的,去掉“一些”意思就变了味儿。
潘FF的证言是“我原来在芦岭博飞窑厂担任现金会计。从2015年年初的时候一直干到2019年4月份。”“我当时在窑厂干活的时候,老板张LM从史大卡那里买的煤矸石,然后我卡号,让我去转钱。我在转钱的时候才知道对方的账户号名字叫王娟。”“我看过了,这三次都是我转的。第一次是2015年12月14日向王娟卡上转了275000元。第二次是2015年12月23日是转了125000元,第三次是2016年5月29日是转了1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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