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要坚持疑罪从无摒弃有罪推定(7)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为了便于分析,根据洗钱罪的规定,就本案构成洗钱罪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表述为王娟“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提供了资金账户”因此,构成洗钱罪。
也就是说洗钱罪的犯罪行为是“提供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在“明知”条件下“提供资金账户”就已经构成洗钱罪了。“提供资金账户”之后的“掩饰、隐瞒”行为并非是洗钱罪的犯罪行为。
我们特别要注意:根据洗钱罪罪状的表述,“掩饰、隐瞒”是目的,不是“犯罪行为”,在“提供资金账户”时就有了“掩饰、隐瞒”的目的,“掩饰、隐瞒”这一目的是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这一行为来实现的。
而本案原判认定的“掩饰、隐瞒”是王娟在2016年10月的套现、转移资金行为,“掩饰、隐瞒”在2015年“提供资金账户”之后,这显然是本末倒置。
简单说,目的在前,行为在后。洗钱罪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而有“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而不是先有“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后有“掩饰、隐瞒”的目的。
辩护人注意到原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部分),“被告人王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被告人王娟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详见原审判决书第5页)
这段认定(论述)明显是把法律规定的洗钱罪表述颠倒了,原判的逻辑就是2018年史大卡被法院判黑社会犯罪成立,并认定1997年形成黑社会犯罪组织,王娟在2015年至2016年5月30日前提供了资金账号(有资金转入),2016年10月1日史大卡被刑事拘留,王娟转移资金了,所以王娟构成洗钱罪。这显然是不符合洗钱罪的法律规定的。
2.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王娟转移的都是自己的钱。
根据史SM的证言王娟说卡里有一部分钱是史大卡给她和孩子的抚养费,这是王娟的主观上的表述,客观上前面已经论证59.34万元很难认定为犯罪所得。
原判也引述了史SM证言,但省略了“一些”,“有一些”经辩护人分析59.34万元来源于史大卡的销售货物所得。
侦察人员要王娟说出288万元的来源,王娟说有她自己经营(包括开服装店、做煤炭生意)所得,也有家里人情往来收礼金等。
司法人员认为王娟没有说清楚或没有证明,从而认定288万元是犯罪所得。这是原审司法机关置自己的查证、举证责任于不顾,而反过来推论被告人说不清,就认为被告人的钱不是好道来的,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这种认定逻辑是错误。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