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12)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1991年12月15日金山县土地管理局出具的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土地使用者许某某,土地坐落在XX乡XX村XX组。2005年8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发包方为金山区张堰镇秦望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盛某某,承包方住址为金山区XX镇XX村XX组,承包期限自199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止,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经营。
1999年3月18日,金山区干巷镇颜家村村民委员会向金山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及张堰镇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村十六组村民盛某某因夫妻投靠,已在本区XX镇XX村XX组受让了他人房屋,经我村村民委员会商量决定,同意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本区XX镇XX村XX组的要求。”同日,金山区张堰镇界山村村民委员会向派出所出具《户口移入证明》一份,载明“兹由张堰镇界山村民委员会,同意干巷镇颜家村十六组村民盛某某的户口移入我村八组。因XX村XX组许某某的房屋,定居于本村八组,望贵所给予办理户口。”1999年4月10日,许某某向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提交《申请报告》一份,内容为因其在金山区张堰镇上购置了商品房,故将案涉房屋转让给盛某某夫妇,并括号注明房屋转让合同经金山区第二公证处公证。
为今后生活、工作及户籍管理方便,盛某某要求将其本人户口从XX镇XX村XX组,迁入到XX镇XX村XX组,求批复。嗣后,许某某以农村宅基地系集体所有不能买卖为由,要求各自返还财产未果,遂涉诉。
一审中,许某某提供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一份,发包方为张堰镇秦望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盛某某。承包起始日期为1999年8月1日,终止日期为2029年7月31日。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3359号】许某某和盛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盛某某依约向许某某支付购房款40,000元,许某某亦向盛某某交付了房屋,许某某、盛某某双方皆按照约定实际履行完毕。迄今为止,盛某某及其家人在案涉房屋上已生活居住将近20年,期间对案涉房屋及土地进行了改建、修建,并实际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盛某某居住期间,许某某曾出具申请书,请求相关部门为盛某某办理落户界山村的手续,界山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接受盛某某为本村村民,同意盛某某户口迁入。事实上,盛某某已经是张堰镇界山村的村民,只是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在协议签订后,许某某并未就盛某某购买案涉房屋一事提出过任何异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尽管盛某某购买案涉房屋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但许某某、盛某某就《房屋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盛某某占有、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已长达20年,且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法院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对许某某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各自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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