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是三代之治的经纶大法|刘梦溪(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洛书》九数而五居中,《洪范》九畴而皇极居五,故自《孔氏传》训‘皇极’为‘大中’,而诸儒皆祖其说。余独尝以经之文义语脉求之,而有以知其必不然也。盖皇者,君之称也;极者,至极之义、标准之名,常在物之中央,而四外望之以取正焉者也。故以极为在中之准的则可,而便训极为中则不可。”朱子同意“极者”为“物之中央”,但只是作为“标准之名”,而不是“中道”的意思。朱子认为:
先儒未尝深求其意,而不察乎人君所以修身立道之本,是以误训“皇极”为“大中”。又见其词多为含洪宽大之言,因复误认中为含胡苟且、不分善恶之意。殊不知“极”虽居中,而非有取乎中之义。且“中”之为义,又以其无过不及、至精至当而无有毫厘之差,亦非如其所指之云也。乃以误认之“中”为误训之“极”,不谨乎至严至密之体,而务为至宽至广之量,其弊将使人君不知修身以立政,而堕于汉元帝之优游、唐代宗之姑息,卒至于是非颠倒,贤否贸乱而祸败随之,尚何敛福锡民之可望哉!
呜呼!孔氏则诚误矣,然迹其本心,亦曰姑以随文解义,为口耳占毕之计而已,不知其祸之至此也。而自汉以来,迄今千有余年,学士大夫不为不众,更历世变不为不多,幸而遗经尚存,本文可考,其出于人心者又不可得而昧也,乃无一人觉其非是而一言以正之者,使其患害流于万世,是则岂独孔氏之罪哉!
朱子《皇极辨》的主要内容以此。可知他将此一问题看得甚为严重。不过就理论理,驳难的证据似乎还不是很充分。关键是“洪范九畴,彝伦攸叙”的最早出处,是由于天帝对禹的父亲鲧的治水不满意,于是重托于禹,并以“洪范九畴,彝伦攸叙”相授。就是说,《洪范》之学说,是天帝授给禹的,而非直接授给周王。箕子应周王之请讲述出来自可警示于周王,但如明了核心义旨,求证于最初的所赐对象至关重要。朱子指“皇”为“君”之称,称“极”为“君”所立之标准,可是舜禹时期并没有君主之名,无论是尧是舜是禹,都不曾使用如此称呼。盖因三代之治乃王制社会,直到秦统一六国,始皇帝登场,中国的帝制社会方正式开始。王制社会的最高统治者是“王”,《洪范》所立之大中之道,应该是王道的最高准则。因此《洪范》之立义,并不以一国、一朝、一代的治理大法为然,其所关注者,应该是与天人关系相对应的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道德秩序的建立和运行。
此正如王国维在他的名著《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中所说:“《书·汤誓》于汤伐桀誓师时称‘王’,文王亦受命称‘王’,盖夏殷诸侯之强大者皆有王号,本与君公之称无甚悬隔。又天子之于诸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天泽之辨,盖严于周公制礼之后。即宗周之世,边裔大国尚有称王者。盖仍夏殷遗俗,不能遽以僭窃论矣。”王国维给出的历史分界线是,周武王逝后,立成王而由周公摄政,是为宗周时期,周公制礼即在此一时期。此前与此后的大区别,乃在于此前之制度,拥有都邑和土地而自成一势力范围者皆可称王,但称王自可称王,“王”和其僚属、部属的关系,还不像后来的君臣关系;而宗周之后的制度,有了传位的子继之法和嫡庶制度分封子弟之制,以及男女的分别和葬礼的尊尊亲亲之制,随后,又有了分封子弟之制。如果说宗周之前的制度是以天下为万家,宗周后的制度则是一天下为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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