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与此相应,数据公开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过程。在有形商品中,产品的信息公开就可能处于完全公开与非公开之间。例如,普通水果从外表上就能辨别其产品特征;而柠檬的外表则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新车可能仅通过品牌与说明书就能了解产品的大致特征,而二手车市场则可能具有与柠檬市场类似的特征。大部分产品则可能通过披露其信息而让交易对象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了解,但要对产品进行详细了解,则需要和交易对象进行持续性沟通,简单的信息披露往往无法实现。数据亦是如此。数据即使公开,其披露的也往往只是部分的信息。同时,即使数据控制者完全公开其数据,交易对象完整复制了交易数据,这也不意味着交易对象就能完全获取信息。正如上文所述,大数据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其价值的实现往往依赖于具体场景与数据提供者的服务。即使某一企业复制了知网、Lexis、Westlaw等数据库,这一企业也很难为用户提供搜索查询服务。
对数据非排他性与数据公开的反思可以说明,为何数据在面临阿罗悖论的情形下仍然可以进行交易。通过数据的合理控制与数据的合理公开,数据控制者既可以向数据交易方披露其数据的价值,帮助数据交易方评估交易数据的成本收益,又可以防止数据完全脱离其控制,导致价值的彻底丧失。在现实的商业场景中,这种逐步披露、有限控制与渐进式合作的模式非常普遍。即时是向外披露其信息的专利制度,也有研究表明,专利也经常面临阿罗信息悖论问题,在专利制度交易中,双方仍然需要借助有限披露与渐进合作的模式进行专利转让与合作。
在经济学文献中,交易方难以通过信息披露或体验而了解的商品可以被归入信用品的类别,相比起非信用品,消费者或交易方对于此类商品的价值往往难以在事前完全确定,只有在购买使用之后,消费者或交易方才能确定信用品的价值。但正如经济学文献所指出,信用品虽然面临信息披露与交流的难题,但其难题并非不可解决。例如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渐进式了解促进信息的不断沟通,例如通过电影片花与电影介绍来了解影片。在类别区分上,数据也属于典型的信用品,数据的价值高度依赖场景,难以进行事先披露,但数据也可以和其他信用品一样,借助合作机制、声誉机制等方式促进信息交易。在数据交易中,数据提供方经常为数据需求方提供部分数据或试用期,以帮助数据需求方了解其数据的价值;数据需求方在寻求数据服务方时,也经常通过市场声誉机制而寻求合作者,而非直接购买数据本身。
因此,数据交易采取的是一种更接近于服务合作的模式,而非一种去人际化的产品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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