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1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数据交易所的模式与制度
数据交易的服务合作模式也为大数据交易所的模式与制度设计提供了反思基础。大数据交易所不宜模仿类似证券、期货之类的商品交易所。过去数年,在大数据交易所的创建过程中,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模式成为不少人的理想模型。由于大数据价值的日益凸显,而数据又不像有形商品一样,需要实物交接。因此有不少观点认为,可以证券交易所为模型,促成数据产品的高频交易。但事实与理论都说明,证券交易所的模式并不适合大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只能采取基于数据服务的合作模式,而非基于完全市场化的合同模式。
从数据交易的信用品特征与合作模式出发,大数据交易所应采取类似房产中介特别是婚姻介绍所的中介与撮合模式。在现实社会,类似的中介型的交易模式已经普遍存在并运转良好。例如,在房产买卖与租赁中,房产中介采取的就是较为积极主动的中介与撮合模式。房产中介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原因之一在于房产也具有一定的信用品特征,其价值难以进行标准化界定。房产中介可以发挥居中撮合的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前期的信息搜寻、信息沟通等服务,增强彼此信任。此外,房屋中介还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交易双方解决后顾之忧。基于这些增值服务,房屋中介虽然同时从交易双方那里收取佣金,但交易双方仍然愿意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婚姻介绍所存在的原理与此类似,在婚恋市场上,单身青年对于彼此的期望往往非常个性化,因此绝大部分婚恋都通过自由恋爱解决。
但婚姻介绍所或媒人仍可以通过信息搜寻、信息沟通、信任建构为单身青年提供增值服务,向双方收取佣金或获得人情上的回馈。
与房产和婚姻中介类似,大数据交易所也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增值服务。首先,在交易形成前的阶段,市场中有大量交易信息搜寻的需求,例如银行、网约车公司可能希望进行风险控制,对违约赖账、有犯罪风险的群体进行风险预防,这些企业可能不知道去何处寻求有价值的数据;从事药品与疫苗的药企也可能不知道去何处寻求所需的临床数据。大数据交易所完全有可能扮演中间商的角色,为双方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搜寻服务。其次,在商谈环节,交易双方也可能面临上文提到的信任问题,交易双方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草草放弃交易,或者在中间环节形成合作的囚徒困境。此时大数据交易所就可能发挥其中介功能,促成交易形成。
此外,大数据交易所也可能发挥关键的安全保障与安全认证功能。目前,场外的数据交易虽然活跃,但也面临若干重大风险。随着我国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企业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存在合规的巨大压力。一方面,数据安全法对于数据安全、重要数据等关键问题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企业的场外交易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融合与利用都进行了严格规定,而企业所处理与利用的数据又存在海量的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的背景下,原先很多场外的数据交易与合作是否合法合规,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种背景下,如果具有政府背景的大数据交易所能够为企业的数据安全提供合规科技、风险评估与安全认证,并且为个人信息提供可交易的规则,则企业将会有较大的动力进入场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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