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何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痛点与诊治——以法律和技术的融合发展为论证视域(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1.延伸:裁判思维活动的“二元空间”至“三维空间”
传统模式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寻找一定的联结,从而认定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在此前提下,法律适用的统一即相同或者相似事实在涵摄于相同规则体系下能够获得同样或者相似的裁判结果,从而实现法律的稳定。但法的安定并非法律成长过程中的唯一价值追求,尤其在个案裁判中。个案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决定法官无法精准地考虑结论能否普遍适用于类似案情,其对法律适用的认知受个案情景的约束,另外,法律服务于社会塑造,而社会价值观念、利益格局以及社会行为模式不断变化,法律无法一劳永逸的解决社会问题。案件事实所涉及的社会性因素,是司法裁判的特定情境,包括社会价值理念、公共政策背景、利益趋势、社会影响、社会评价等。
在社会性因素影响下,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就需要深入法律词语背后的社会现实:个案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所承载的道德评价、利益诉求并不相同,产生的社会意义和影响也不相同,由此决定了个案的审查深度各有所异。由此,法官的裁判思维模式不得由“规则-事实”的二元空间,延伸至“规则-事实-社会情境”的三维空间。
2.转型:大数据视野下类案检索的价值定位
(1)个案与类案的耦合点
当司法数据库达到一定的量存,则能够运用大数据系统智能的统计出类案裁判的方向,则类案检索功能便可成为个案与类案之间的耦合点,为法官裁判个案时提供参照坐标。换句话说,个案与类案的偏离程度在被大数据系统量化后,则可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考虑因素,为法官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一定的警醒和思路,从而内化为法官的审判约束。因此,类案检索为法官参照类案审判规则提供座标参照,让类案同判成为一种理性实践。
(2)事实与事实的对接点
除案件基本要素外,类案和关联案件中对事实认定,以及当事人在类案和关联案件中对事实的不同陈述和答辩,都可以成为法官裁判的衡量因素。通过类案检索途径,可实现类型化的事件在不同的案件中表现出的事实特征的互相对接,为法官探求案件的纠纷背景拓宽思路,对查找事实的本源、性质、背景等因素具有一定的帮助。因此,类案检索在打破案件壁垒的同时,为案件是类型化事实之间提供对接桥梁,实现不同案件的事实与事实的关联,以及类案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联络,拓宽法官事实审查的路径。
(3)社会情境与案件事实的导入点
法官可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类案的纠纷类型和体量、当事人全面的诉讼信息来帮助法官定性案涉行为的性质,结合类案裁判时其在当前社会情境中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来衡量本案的司法裁判可能带来的社会实践影响。可以说,司法大数据延伸了法官的认知,为社会情境和案件事实提供了导入口,使裁判不再是简单的事实适用规则的裁判,而是将法官推向更高的站位要求,将个案事实自然地接入到更广阔的社会情境空间里进行审查,甚至前瞻性的为社会管理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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