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何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痛点与诊治——以法律和技术的融合发展为论证视域(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将社会情境融入裁判考量因素之一,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不仅因规则和事实的不同而结果不同,还可能相同的事实放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裁判结果不同,这种现象并不违反法律适用统一的要求,反而在更高层面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融合,使检索机制由单一的裁判尺度统一功能向符合的裁判质量控制功能转型,实现统一裁判标准、发展尺度、提升裁判视野的三向价值。
二、问诊:类案检索低效的原因剖析
在准确定位类案检索机制症结所在的基础上,想要突破该机制发展瓶颈,必须深度挖掘剖析原因所在。检索机制智能化效能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理想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思维逻辑与数据验算程序存在学科差异,另外,检索机制的制度设计理想在实践体验中并未充分实现。
(一)法律思维逻辑与数据验算程序存在差异
当前大数据的验算过程更多的依赖数据、技术工具以及变量相关性,与法律思维逻辑的的推导、归纳、表达等存在巨大差异,最终导致数据工具的运算与检索主题的思维逻辑之间存有交错空间,体现为数据基础庞大,但是输出利用率低。
1.法律推理思维的循环性和检索信息获取的单向性矛盾
法律推理思维即经典的三段论,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建立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之间的涵摄关系,进而推导出结论,司法行为也就是将这种结论共识凝结的过程。当前大数据分析背景下,检索信息的获取往往是从数据推导出行为,“追求相关,放弃因果”类案检索系统正是这种认识论的基础上,借助大数据技术从海量的文书中等非结构化或者半结构化的数据中,去挖掘标签类似的案例,这种信息获取方式是单向的,这种局限本质上来源于计算机与人脑的区别,想要让案例检索的更接近于法律思维的循环推理逻辑,需要信息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长期的技术更迭和完善。
2.数据通说特性在类案检索机制中难以直接适用
数据通说特征即“4V”特征:海量性(volume)、高速性(velocity)、多样性(variety)、价值型(value),然而,这些特性并非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的直接需求。
关于海量性,法官检索类案对指导性案例、经典的需求远大于对案例量的需求,若海量的案例所指向的裁判规则相对统一,法官更加关注的是海量案例的裁判规则的归纳和加工利用,若海量案例所指向的裁判规则相对比较繁杂,法官更加关注的是案例的效力等级以及可借鉴性。关于高速性,当前类案检索用户的精准需求高于速度追求。关于多样性,裁判数据的载体多是裁判文书,数据技术处理更集中于裁判文书相对固定、规律的自然语言的表达分析,然而案件的庭审视频、证据音频等重要数据资源,却碍于技术障碍未能得到重视。关于价值性,大数据的价值性是基于海量数据统计出的行为预判,当多个样本集成一定的整体规律才具有更高的利用价值,经典案例和指导案例的利用价值期待远高于海量简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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