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三,债权人引入新的代替者而将股权转让。其一,债权人无法出借资金,可与原股东协商,引入新的债权人,新的债权人与原股东达成股权让与担保合意后,债权人将股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其二,债权人出借资金后,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将债权与股权一并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新的债权人知晓让与担保的情况,此时,新的债权人对股权享有担保物权。
4.股权让与担保的特殊类型
股权让与担保需依存于借贷主合同,而有时借贷合同较为隐蔽,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有一起案件显示,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享有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且享有任意解除权、请求原股东返还投资款(即请求原股东回购股权)。从形式上看,双方约定的条件与对赌协议的回购条款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别,在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条款中,资金提供方存在真实投资的意思表示,并且附有回购股权的条件,而前述案例资金提供方享有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缺乏投资的意思表示,而实质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转让方既是债务人,又是担保人,转让方已返还投资的,有权请求确认其享有股东资格。
三、非合意引起的股东资格“名实分离”
(一)冒名
主要指原告以他人冒用其名义、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不享有股东资格并变更相应工商登记的情形。在16件冒名案件中,原告能明确冒名人的为6件,占37.5%。公司到庭应诉的为5件,占31.25%,可见,在冒名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缺乏与原告实质性对抗的主体。为防止股东逃避出资、清算以及执行阶段的责任,兼顾保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冒名案件需要进入实体审理。从冒名案件是否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况来看,2016年至2018年,除重复诉讼案件,均进入实体审理;2020年,上海二中院举办涉公司登记事项纠纷案件研讨会,统一冒名案件的审理思路,即冒名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需要进入实体审理。
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原告对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解释包括,其一,冒名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出示的身份证系伪造,公司登记机关核实有误;其二,冒名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出示的身份证真实,但原告在被冒名前合理期间内,身份证曾遗失;其三,冒名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出示的身份证真实,原告在被冒名前合理期间内,委托他人代办不含股权登记的其他事宜;其四,冒名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出示的身份证真实,原告从未遗失身份证或委托他人代办其他事宜,但不排除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使用原告身份证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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