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人民法院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其一,原告是否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内部涉及股东身份的文件签名均与本人签名不一致;其二,原告能否对身份材料出现在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如称遗失,须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等证据,如称身份证外借办理其他事宜被冒用,原告须还原冒用事件经过、明确冒名人,人民法院应核实冒名人与被冒名人是否存在亲属、朋友、任职等利害关系,判断冒名行为发生是否具可能性与合理性;其三,是否存在原告同意、追认或默认冒名的情形,且原告有无履行出资义务、有无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原告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分红的,但请求确认其不享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丧失职工身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权提起股东确认之诉,确认该职工股东不再享有股东资格。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资格与职工的身份直接相关,即职工身份是股东身份存在的基础,参照国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政府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退休离开企业,其不再具有企业劳动者的身份,相应也不再享有企业股东的资格。有一起案件反映,企业是否已经实际办理退股和转让股权手续,或者具体予以何时办理,并不影响关于股东资格自丧失职工身份起不再具有的认定标准。
(三)股东出资疵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由此引起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确认出资瑕疵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的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在公司未形成解除股东资格决议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主张确认出资瑕疵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的,因不具备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一,实际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而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前置条件。《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其二,在公司未形成解除股东资格决议的情况下,出资瑕疵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与其他股东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二,在公司未形成解除股东资格决议的情况下,公司主张确认出资瑕疵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因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而股东资格丧失与否取决于公司是否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代替公司作出解除股东资格决议。在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公司确认未出资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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