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权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11)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文体活动领域,与有过失也无法起到替代自甘风险的作用。原因在于,人们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行为往往难以被认定为过失行为。即使是某些具有较高风险的极限运动,同样也会有参加者。哪怕在一般理性人看来,参与这类极限运动需要冒过高的风险,但是对于部分风险偏好者来说,其参与极限运动的目的就是承受这种较高的风险、寻求刺激、挑战自我。一般而言,承受文体活动的风险不会给参加者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会给其带来正面效益。因此,将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行为存在理论上的障碍。此外,适用与有过失的法律效果使加害人需要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这可能会挫伤人们参与文体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鼓励文体活动发展之特定法政策的实现。
第三,一般而言,当代侵权法以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以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为主要目标,而自甘风险则要求法律牺牲这一目标以实现特定的法政策,属于法律在利益衡量上作出的例外判断。因此,自甘风险不是侵权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则,仅适用于部分特殊类型的案件。在比较法上,文体活动是自甘风险最主要的适用领域,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也被限制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之内。在文体活动领域,自甘风险所考虑的特定法政策将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
三、受害人自甘风险在文体活动领域中的保留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的自甘风险对文体活动领域的侵权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在比较法上,体育运动侵权责任也遵循着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的认定规则。自甘风险要求法律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置于特定法政策之后,这在人们的生活中较为少见。但是,文体活动却能很好地契合自甘风险的理念。很多文体活动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参加者对此往往并不排斥;相反,参加者希望直面这种风险,并在挑战自我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增强体质、娱乐身心的目的。在竞技体育领域,参加者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则更高。竞技体育更加强调勇于拼搏、超越极限、不怕冒险、敢于尝试开发高难度复杂技术动作的体育精神。而竞技体育一旦失去竞技性或者风险性,其意义也将丧失大半。因此,文体活动的风险性同时也是其价值所在。这种风险不是法律希望降低或者消除的风险,而是法律希望保留甚至鼓励的风险。
但应当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与文体活动相关的风险都具有同等法律意义。在教义学上,应当将文体活动的风险区分为内在风险与外在风险。
(一)文体活动的内在风险与外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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