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问题和金岳霖的回答(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理”与“势”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对范畴,在金岳霖那里,“理”表示共相的关联,“势”表示殊相的生灭。“共相的关联我们简单地叫作理。””势是殊相的生灭,它只是生生相承,灭灭相继。”(注: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39、684页。)然后他又把“理”区分为“纯理”和“实理”,并相应地作出了“必然”和“固然”的区分。
逻辑命题是“纯理”,它表示先天的形式,后者是所与的必要条件,是所与不能不遵守的形式。它对于事实毫无表示,是形成经验、获得经验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逻辑命题是先天命题。同时,逻辑命题完全是消极的,它承认所有的可能为可能,所以它不能假而必为真;它不以任何可能为事实,对于“本然”或“自然”的世界没有任何积极的陈述,对于其中的事实无所表示,所以它无往而不真。在这个意义上,逻辑命题是必然命题。《知识论》中说,“只有逻辑关系是必然的”,这里的“必然”一方面是指不能假,另一方面是指不能不真。
表示因果关系的命题,以及自然科学中的其他自然律却是“实理”,它们是“本然”或“自然”的世界固有之理,为个别的事物所普遍遵循;与此同时,它们又是人们从“本然”或“自然”的世界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是对于这个世界有所陈述、有所表示的“理”。这样的“理”是“固然”的。根据金岳霖的说法,所谓“固然”是指普遍有效,没有例外,“一定靠得住”。但是,他又强调“表示固然的理的命题不是逻辑命题,它是普遍的真的命题或自然律而已。……遵守固然的理的命题的,只是事实:遵守必然的理的命题,任何情形都行,凡可以思议的,都遵守必然的理。”(注:金岳霖:《知识论》,第680-681页。)
具体就因果关系来说,尽管它是“理有固然”,是没有例外的,但是它的某一个具体实现却是“势无必至”,即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会得到实现,而要看其他相应条件是否具备。例如,尽管我们已经确立了因果联系命题A—B的普遍有效性,但在某一具体场合,作为原因的at[,n]s[,n]发生之后,作为结果的bt[,m]s[,m]是否发生,还取决于许多背景条件,这些背景条件中有的起促进作用,有的则起阻碍作用。于是,在作为原因的at[,n]s[,n]发生之后,作为结果的bt[,m]s[,m]是否发生,就是一件很难说的事情。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因果关系“势无必至”。
因果关系为什么是靠得住的”固然之理”?金岳霖给出的理由是它表示共相之间的关联,因而具有普遍性,没有例外发生。而休谟之所以在归纳问题上发生困难,根子出在他的哲学体系上,出在他的认识论上。他在“无形之中承认有普遍,而在他的正式的哲学中又不承认有真正的普遍”,并且,“知识所要得到的是一种客观的秩序,这种秩序在休谟只能被动地从印象去领取。印象总是现在或已往的。休谟既正式地没有真正的普遍,他也没有我们以后所要提出的真正的秩序。他只有跟着现在和已往的印象底秩序。既然如此,则假如将来推翻现在和已往,他辛辛苦苦所得到的秩序也就推翻。”(注:金岳霖:《知识论》,第419、424页。)这就是说,由于休谟只囿于感觉经验的范围,不承认理性的抽象,不懂得“特殊的事实表现于普遍的理”,并且“共相的关联或固然的理”也呈现于特殊的事实之中,由此导致他无法在理智上弄清楚为什么从一些特殊的事例能够归纳、概括出一个一般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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