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新作:论过失犯的构造(22)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退一步说,即使肯定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的关联性,充其量也只是部分情形,而不是全部情形,而且这种关联性是由危险性表现出来的。由于过失犯常常发生在与他人的交往关系中,所以,不可能仅将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相关联。例如,当事人双方都预见到了两车相撞时,理想的状态是希望双方都实施结果回避措施。其间与回避义务相关的事项有:不能期待对方有回避措施的状况、由行为人负担结果回避措施的合理性、行为人可能认识到的内容、行为人具有选择回避措施的能力等等。双方的能力不同,就会影响结果回避义务的负担。因此,具体的结果回避措施与复数主体间的负担比例相关联,只能在与他者行动预测相关联的行为义务的各种假定中予以选择。
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发生重大结果的危险性很大,但预见可能性程度却较低。在这样的场合,只能根据危险性程度要求行为人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否则,与新过失论所主张的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格格不入。但是,如果按预见可能性较低的情形要求结果回避措施,明显不当。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在结果重大的场合,“即使在数量上是比较低的预见可能性……也可以认定为‘某种高程度的预见可能性’”。但是,预见可能性基本上是一种事实判断,将低程度的预见可能性评价为高程度的预见可能性,明显违反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以结果的重大性为根据缓和犯罪成立条件,从责任主义的观点来看存在重大疑问”。
需要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由行为的危险性等相关因素决定。充其量只能认为,能不能怎么做,才可能由预见可能性来决定。但能不能怎么做,只是责任问题,而不是违法问题。以30多年前发生的真实案件为例:某农村的兄弟二人深夜到村里的一片树林里偷锯一颗高大的杉树(平时的深夜根本没有人进入树林)。从外地回村的被害人因为走便道而经过树林时听到了锯树声,被害人想知道是谁在偷树但又不想让偷树的人发现自己,于是悄悄向锯树的地点走近。又由于月色暗淡看不见锯树人,此时刚好锯断的杉树倒下砸中了被害人。兄弟二人急忙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未能挽回生命。难以认为,由于一般人都不能预见深夜会有人进入树木,故兄弟二人在深夜没有确认是否有人在场的义务,所以其行为合法。而应认为,兄弟二人致人死亡的行为虽然也符合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且违法,但因为缺乏预见可能性而没有责任。
再如,司机甲在发动汽车时导致爬进汽车底盘下的幼儿死亡。假定事前不能预见幼儿爬进汽车底盘下,旧过失论认为,司机的行为具有实质的危险性,因而存在构成要件行为,只是缺乏作为责任要素的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新过失论将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由于一般人不能预见幼儿在汽车底盘下,故司机没有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因而不违法。但是,将司机的行为评价为合法,就不可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恐怕不合适。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